明显的暴力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为校园欺凌?
因为上面“高度重视”,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以及学生都影响巨大,反而导致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导致被欺凌学生维权难。
“经过警方调查我才知道,一个来月时间,孩子先后被同学高某打了13次。如今她确诊精神分裂,打人者仅被处以15天的拘留还不予执行,校方、教科局认为不存在校园欺凌。”内蒙古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
据大风新闻报道,王女士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22年,女儿小郝考入了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额尔古纳市公安局2025年7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期间,高某在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班级里与班级外的走廊上多次殴打小郝,经公安机关查明,高某共计殴打小郝13次。对高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因高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而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小郝和高某在学校关系很好,经常一起上下学、一起吃饭等,两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很快就会和好,“每次冲突的时间很短,所以很难界定是否发生冲突,或者说谁欺负谁”。事发后,他们成立了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研判后认为这起事件不属于校园欺凌事件,因为高某不存在蓄意伤害的情况。小郝在学校出了事,校方有管理责任,也受到了教育部门给予的处分。
警方已经明确高某存在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校方却称是“肢体冲突”,甚至称“很难界定是否发生”,还称经研判不属于校园欺凌。这一处理表明,即便事实已很清楚,但校方并不愿意将其认定为校园欺凌,而是尽可能淡化处理。这是为什么?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高某殴打小郝13次,这显然不是“肢体冲突”,而属于“肢体欺凌”。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存在区别。认定校园欺凌,要看施暴者有无蓄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暴力伤害行为是多次还是一次,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一次暴力伤害,属于校园暴力,不属于校园欺凌。从这起事件看,殴打13次无疑是多次,被殴打的学生已经出现严重心理问题,足可以认定施暴者有主观恶意,对同学进行霸凌。
而校方以她们是“好朋友”为由,认为不属于校园欺凌,也是站不住脚的。校园欺凌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关系不好”的同学之间,有的表面上看上去“关系不错”的同学之间,也存在欺凌行为。如众所周知的性侵犯,有很多就发生在熟人之间。有的人就是利用“朋友关系”实施侵犯、伤害。对于一些没有其他朋友的学生,即便被“好友”欺凌,但却无法挣脱,产生的伤害后果更大。
因此,“好朋友”不是认定不是校园欺凌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是通过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进行认定的。那么,该委员会都有谁?是怎么进行认定的?在认定过程中,有没有听取当事学生、家长的意见?这是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的独立认定,还是按校方的意见认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防治校园欺凌问题,并把是否发生校园欺凌纳入对学校的政绩考核,把校园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如山东省出重拳对学生欺凌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因为上面“高度重视”,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以及学生都影响巨大,反而导致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导致被欺凌学生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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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经过警方调查我才知道,一个来月时间,孩子先后被同学高某打了13次。如今她确诊精神分裂,打人者仅被处以15天的拘留还不予执行,校方、教科局认为不存在校园欺凌。”内蒙古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
据大风新闻报道,王女士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22年,女儿小郝考入了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额尔古纳市公安局2025年7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期间,高某在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班级里与班级外的走廊上多次殴打小郝,经公安机关查明,高某共计殴打小郝13次。对高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因高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而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小郝和高某在学校关系很好,经常一起上下学、一起吃饭等,两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很快就会和好,“每次冲突的时间很短,所以很难界定是否发生冲突,或者说谁欺负谁”。事发后,他们成立了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研判后认为这起事件不属于校园欺凌事件,因为高某不存在蓄意伤害的情况。小郝在学校出了事,校方有管理责任,也受到了教育部门给予的处分。
警方已经明确高某存在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校方却称是“肢体冲突”,甚至称“很难界定是否发生”,还称经研判不属于校园欺凌。这一处理表明,即便事实已很清楚,但校方并不愿意将其认定为校园欺凌,而是尽可能淡化处理。这是为什么?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高某殴打小郝13次,这显然不是“肢体冲突”,而属于“肢体欺凌”。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存在区别。认定校园欺凌,要看施暴者有无蓄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暴力伤害行为是多次还是一次,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一次暴力伤害,属于校园暴力,不属于校园欺凌。从这起事件看,殴打13次无疑是多次,被殴打的学生已经出现严重心理问题,足可以认定施暴者有主观恶意,对同学进行霸凌。
而校方以她们是“好朋友”为由,认为不属于校园欺凌,也是站不住脚的。校园欺凌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关系不好”的同学之间,有的表面上看上去“关系不错”的同学之间,也存在欺凌行为。如众所周知的性侵犯,有很多就发生在熟人之间。有的人就是利用“朋友关系”实施侵犯、伤害。对于一些没有其他朋友的学生,即便被“好友”欺凌,但却无法挣脱,产生的伤害后果更大。
因此,“好朋友”不是认定不是校园欺凌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是通过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进行认定的。那么,该委员会都有谁?是怎么进行认定的?在认定过程中,有没有听取当事学生、家长的意见?这是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的独立认定,还是按校方的意见认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防治校园欺凌问题,并把是否发生校园欺凌纳入对学校的政绩考核,把校园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如山东省出重拳对学生欺凌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因为上面“高度重视”,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以及学生都影响巨大,反而导致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导致被欺凌学生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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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暴力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为校园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