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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加国华人常见的税务麻烦 | 温哥华财税中心


[加国报税] 经典案例:加国华人常见的税务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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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对于那些申报中国收入的人来说,在中国的交税本来是可以在加拿大顶税,但顶了几年税后加拿大税局往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中国的有关档证据,以查证在中国的真实收入及交税金额。吴先生就是这样一例。

  吴先生一家三口于2007年9月移民加拿大。吴先生本人在登陆4个星期后就返回中国继续做他的生意,而他太太陪小孩在多伦多读书。吴先生后来每年来 加拿大访问两次,每次来呆三、四个星期。吴太咨询过会计,说他先生虽然不常住加拿大但也属加拿大税务居民,因为他在加拿大有配偶/小孩/房子;所以从 2008年开始每年他们夫妇两都是按加拿大居民来报税。吴太报了一些在她名下的利息收入,而吴先生申报了在中国的工资收入。吴先生每年申报在中国交纳 的$5000多元税金,在顶扣这$5000多元的税金之后,还需在加拿大交纳几百块钱。

  2011年底税局给吴先生发了一封信,要求查看他在2009-2011三年的中国收入和交税档证据。由于吴先生申报的在中国的交税没有档支持,所以 他没有提供。由于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吴先生的档,税局对他这三年的报税做出了重新评估,即不承认申报的在中国的交税。这样,吴先生被要求补税加利息三 年共达两万多。


  当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属于非居民本不应该报税时,吴先生决定与税局交涉设法不交这笔钱。于是,吴先生向税局提出对这三年的申报进行调整 (Adjustment Request),即将他的原申报的收入全部改为零,依据是他一直是税务上的非居民,本不应在加拿大报税。结果是税局不但是放弃了那两万多块钱,而且还给 他两千多块钱的退税(原来每年交纳的几百钱)。

  这个事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空中飞人在报税前应确定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确定是否应该在加拿大报税。在这个问提上华社有些误会,即认为加拿大税局的那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是法律。事实真相是:

  1. 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非居民可以来访问加拿大。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


  3. 新移民登陆不等于成为税务居民;如果登陆后不久又回中国继续原来的工作/生意/生活,那么他从未获得过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身份。

  4. 根据加拿大案例法或加中税务协议,真正的空中飞人一般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非居民不应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生意/雇佣等收入),不应申报海外资产。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如果收入不到交税水平也不用报税(最好也不申请任何福利)。

  配偶一方为非居民,另一个为居民,完全不成问题;居民身份不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偶非居民一方打钱给居民一方在税务上没什么可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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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1 游客 [声.何.扬.弟] 2014-03-04 17:37
    此文作者是税务方面从业人员吗? 如果是,可否提供联系方式,或推荐处理税务问题的公司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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