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闻] 明星和资本疯狂的对赌协议是神是魔
正如创业的结局并非总是圆满,“对赌协议”到了兑现之时,也不乏发生纠纷诉诸公堂的情况。近期,一篇题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的刷屏文章,就诉说了这样的故事。
文章作者被判赔偿3800万元,已经法院二审判决尘埃落定,但其所讲述的故事却依然能在创投圈内引发激烈争论,可见对“对赌协议”的认识仍然存在争议。
“‘对赌协议’光看表面是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个基本原则的,但是它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来源是什么?”作者发出如此疑问。
符合自愿互利原则保护投融双方利益
“对赌协议”果真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吗?对此,浙商创投合伙人楼琼表示不能认同:“‘对赌回购’条款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一个平衡,是对投融资双方的一个保护,而不是单方的。”
楼琼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客观存在,尽管投资人会对拟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但“事实上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时再仔细,也无法完全知晓存在的风险,投资以后会更加被动,因为钱在创业者手里,日常经营基本上都是创业者掌控的,虽然有时候投资人会参与董事会、股东会,但是监督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楼琼看来,实践中业绩承诺基本上都是创业者在谈判中提出来的,而这正是估值议价的重要基础。“既不低估创业企业的价值,又不能因为高估使投资者明显吃亏,同时创业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来协定条件,‘对赌回购’并不是强制性的,创业者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设置“对赌回购”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商业条款,是对投融资双方的保护。
图片来自网络
贝嘟科技(衣邦人)CEO方琴从创业者的角度坦言融资不易,“对赌回购”对于创业者而言是“拿到钱”的重要途径,她很担心目前发生的“对赌协议”相关纠纷会影响到创业者日后的融资,“确实存在不少不靠谱的创业者,但是我相信大多数的创业者是爱惜自己羽毛的,也应该是想把事业做成的。”她明确表示,不认同创业者在创业失败后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履行“对赌回购”协议,“这是给创业群体抹黑”,但她也呼吁投资人能够给予真正的创业者更多的支持与宽容。
浙江义和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明说,“对赌”本就含有自愿、互利和风险共担的意思,这也正是投资行为的基础。“投资方背后其实也是创业者的钱,是创业者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获得的”,投资方溢价入股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对赌协议”进行制约。在当前的创投环境下,需要“对赌协议”对双方都作出约束。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认为,“对赌协议”的本质其实是“希望能够约束投资和融资各方,大家能够做到诚信办事”,可以和公司对赌,可以和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对赌,可以和董监高对赌,甚至是第三方对赌。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
那么,“对赌协议”的效力是否有合法性基础?早在2012年的“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表示,“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有效”。
《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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