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温房东非法驱逐租客被判赔3.8万
(加西网综合)BC省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西温一名房东未能证明其在驱逐租户后仍居住在出租房屋内,因此该房东必须向前租户支付超过 38,000 加元的赔偿金。

1 月 27 日,法官 Anita Chan 驳回了房东 Davood N.P. 对住宅租赁部门裁决的质疑,该裁决命令他向前租户 Bahador Mohajerrey 支付 12 个月的租金。
纠纷涉及位于英国地产区圣安德鲁斯路602号的一套底层出租单元,租户于2022年8月开始租住,月租金为3100加元。之后租金上涨至3208加元。
2024年3月,房东向租户送达了一份为期两个月的驱逐令,声称他将自住该房屋。租户请求留到学年结束,以便他的孩子能够完成学业,但房东拒绝了。租户在3月底找到新的住处后搬离了房屋。
在后来的住宅租赁听证会上,该租户表示,在他居住期间,房产经纪人就开始带人看房。等他搬走时,草坪上已经竖起了“已售”的牌子,尽管房东声称自己打算住在那里。他说,2024年4月下旬他回到公寓,发现里面空无一人。他还说,楼上的一位租客告诉他,她不认识这位房东。
根据《住宅租赁法》,房东若因自住而驱逐租户,则必须至少居住该房屋六个月。否则,租户有权获得赔偿。
租户随后向住宅租赁事务处提出申请,声称房东并未按规定居住在该房屋内。法院判令房东向租户支付一年的租金。
房东在申请复审该裁决时表示,责令其向租户支付租金的裁决应予推翻,理由是他在房屋出售后从新业主手中回租了六个月,并居住在该房屋内。他还辩称,由于程序不公,该裁决也应被驳回,理由是他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席住宅租赁听证会。
房东提交的证据包括该房产的买卖合同,以及一份后续的补充协议,其中规定房东将从新业主处回租该单元房,租期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房东还提交了其房地产经纪人的信函以及该期间租金的电子转账付款副本。
但法官同意原先的租赁判决,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居住在该房屋内,包括缺乏水电费账单、邮件或其他文件等佐证,无法证明他在那里居住了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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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27 日,法官 Anita Chan 驳回了房东 Davood N.P. 对住宅租赁部门裁决的质疑,该裁决命令他向前租户 Bahador Mohajerrey 支付 12 个月的租金。
纠纷涉及位于英国地产区圣安德鲁斯路602号的一套底层出租单元,租户于2022年8月开始租住,月租金为3100加元。之后租金上涨至3208加元。
2024年3月,房东向租户送达了一份为期两个月的驱逐令,声称他将自住该房屋。租户请求留到学年结束,以便他的孩子能够完成学业,但房东拒绝了。租户在3月底找到新的住处后搬离了房屋。
在后来的住宅租赁听证会上,该租户表示,在他居住期间,房产经纪人就开始带人看房。等他搬走时,草坪上已经竖起了“已售”的牌子,尽管房东声称自己打算住在那里。他说,2024年4月下旬他回到公寓,发现里面空无一人。他还说,楼上的一位租客告诉他,她不认识这位房东。
根据《住宅租赁法》,房东若因自住而驱逐租户,则必须至少居住该房屋六个月。否则,租户有权获得赔偿。
租户随后向住宅租赁事务处提出申请,声称房东并未按规定居住在该房屋内。法院判令房东向租户支付一年的租金。
房东在申请复审该裁决时表示,责令其向租户支付租金的裁决应予推翻,理由是他在房屋出售后从新业主手中回租了六个月,并居住在该房屋内。他还辩称,由于程序不公,该裁决也应被驳回,理由是他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席住宅租赁听证会。
房东提交的证据包括该房产的买卖合同,以及一份后续的补充协议,其中规定房东将从新业主处回租该单元房,租期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房东还提交了其房地产经纪人的信函以及该期间租金的电子转账付款副本。
但法官同意原先的租赁判决,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居住在该房屋内,包括缺乏水电费账单、邮件或其他文件等佐证,无法证明他在那里居住了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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