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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業甲醛浸泡銀魚銷售,主犯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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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銀魚能夠在常溫下存放更長時間,商販用工業甲醛溶液浸泡銀魚,銷售額達129萬,主犯被判刑十一年。


9月25日,“兩高”聯合發布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孫某結在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攤位銷售銀魚。為使其所銷售的銀魚能夠在常溫下存放更長時間,孫某結在明知工業用甲醛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情況下,使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並將泡好的銀魚銷售給江蘇省昆山市等地商販,銷售金額共計129萬余元。


2020年以來,孫某結雇傭被告人劉某軍來其攤位幫忙,從事使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等工作,劉某軍參與銷售金額共計67萬余元。經昆山市食品質量檢測中心檢驗,孫某結銷售的銀魚中均檢出工業用甲醛成分。


最高檢介紹,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提起公訴。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人銷售金額分別達129萬余元和67萬余元,均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結系主犯,劉某軍系從犯,對劉某軍可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所涉工業用甲醛被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體長期處於甲醛濃度較高的環境中,可能出現頭暈、頭痛、流淚、惡心嘔吐等症狀,嚴重的可能導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們所熟知的福爾馬林溶液。福爾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醫學上被用於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標本的防腐劑。

最高檢指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點,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產品,以達到防腐保鮮的效果。較高濃度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產品一般會有刺激性氣味,表面堅硬,缺少光澤,口感生澀,缺少鮮味,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觀察外觀、嗅聞氣味、觸摸質地等方式進行識別,避免購買或食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過的有毒、有害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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