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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金項鏈以為是假的,遺失後被失主起訴賠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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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11月8日報道


小美在某商場逛街時

遺失了一條價值5000元的金項鏈


民警通過監控找到了拾得項鏈的小王

小王承認自己撿到了項鏈

但稱當時以為是假的就隨手揣在兜裡了

但衣服的兜壞了導致項鏈已經丟失

小美據此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小王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

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

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小王拾得遺失物金項鏈,應當返還小美

小王認為金項鏈是假的而沒有妥善保管


導致金項鏈丟失

未依法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也未盡到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

造成了小美的損失

小王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遂判令小王賠償小美金項鏈損失5000元

法官有話說: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應當將其發揚光大。所以我們在撿到遺失物後,應當在送交有關部門前妥善保管,若因為主觀故意丟棄該遺失物,亦或在處理該遺失物時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之,若遺失物的毀損、滅失並非因自身的過失所致,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需要注意的是,若保管遺失物產生了費用,如保管費、維持費、登報費等,可以向權利人主張返還,但拾得人無權要求權利人支付報酬,失主承諾支付的賞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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