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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捕撈"的網,撒向了一群女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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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雲間”的妹妹在微博講述,“雲間”在海棠寫文近十年,共計千萬字,被讀者戲稱為“無情的碼字機”。她一心撲在寫作上,沒有養育孩子,只有4條寵物狗。為了退贓和繳納罰金,4個月以來,家人都在借錢、籌錢,但依舊彌補不了資金缺口,才不得不上網向讀者求助——當地的判決書顯示,“雲間”涉案金額達180多萬元,算是一條“大魚”了。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何定義“淫穢”,並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涉及道德、文化、社會、心理等因素。色情淫穢和言論自由之間存在張力,其中的界限值得探究。


社會學家、性學家李銀河,早在2012年就在其博客《聲援耽美網站作者》一文中說:“淫穢品是言論,是人類想象力的產物,它不是行動。”

《金瓶梅》的作者叫蘭陵笑笑生,換到現在,他還能笑笑嗎?

即使她們有罪,正如有網友所質疑的,寫情色小說比強奸犯判得還重,這正常嗎?

2018年,就有人做過這樣的對比:10月31日,耽美文學作者天一,因非法獲利十五萬,於安徽蕪湖法院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天一案”庭審現場

同年5月,某女子在北京馬路人行道上,被陌生人從身後撲倒,遭遇性侵並受傷。10月10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罪犯以強制猥褻罪,獲刑八個月。

或者說,如果要對這樣的小說作者進行重拳打擊,在酒店安裝攝像頭偷拍客人的呢?


在網上曝光他人身體隱私的呢?

進而言之,利用職權脅迫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判了多少年?

盜賣他人器官的,判了多少年?

當然,這樣的抓捕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當它與公眾的樸素情感相抵觸,是不是必須調整了?

最後我想說,“遠洋捕撈“向普通人蔓延,說明問題很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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