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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規強化執行"反外國制裁法" 可凍結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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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並同時實施,內容強調"完善反制措施"及"強化措施執行",且明定中方對反制裁對象查封或凍結的財產,包括現金、股票、知識產權等。


中央社報道,中國現有的"反外國制裁法",是在2021年6月10日由中國13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公布實施。周一公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則是對"反外國制裁法"提供更具體的反制措施及程序。

據報導,這項規定全文共22條,主要包括完善反制措施、細化反制程序、加強部門協同、強化措施執行等4大項。


報導指出,在"完善反制措施"上,這項規定將"反外國制裁法"中有關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產",明定為"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應收帳款等財產和財產權利"。


同時,這項規定明定,"反外國制裁法"中禁止或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保、經貿、文化、旅游、衛生、體育領域的活動。

此外,"反外國制裁法"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資訊;取消或限制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以及處以罰款。


在"強化措施執行"上,這項規定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機構或個人,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限制其從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資訊;禁止或限制其出境、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

但規定也提到,被反制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中方對其采取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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