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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文作者涉黃獲刑,"李鑫案"背後的淫穢物品犯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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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二審判決書,法院采納了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穢物品鑒定意見、說明,淮北市委宣傳部等五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上述意見證明,案涉的三部小說中存在大量具體描繪性行為和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文字,且相關內容不是推動本部小說故事情節發展所必需,關聯性較小,綜合來看,上述涉案小說整體具有誨淫性,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涉案小說發布的網站及獲利模式,可以認定李鑫主觀上具有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


如果行政機關的鑒定意見與行業人士的專業意見相左,怎麼辦?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上發表一起淫穢物品犯罪案件的裁判要旨中提到:“當前涉淫穢物品犯罪審判中存在一種審判慣性,即淫穢物品性質的判斷應采納行政機關的行政認定。在審判中法官對於淫穢物品性質的判斷,並不被上述行政認定所決定,而是應該將其作為判斷淫穢物品性質的基礎資料。對淫穢物品性質的司法認定,毫無疑問應當掌握在法官手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介紹,“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法院還是會完全采納公安機關和新聞出版部門等行政機關作出的鑒定意見。”但他認為,法官應參考行政機關和行業專家雙方意見,綜合考慮後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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