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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性行為默示同意,讓爭議回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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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近來持續引發社會關注,針對輿論最為關切的一系列問題,法院方面也做出了正面的回應。首先,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其次,法庭調查結果已經證明,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也不存在騙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及戒指等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只是男方家一直拒絕領取。法院還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不存在騙婚情形。


本案引發了輿論不小的爭議,其原因在於訂婚與強奸之間似乎存在“沖突”,這恰恰本案判決之後最需要普法的地方:訂婚≠性行為默示同意。

很多網友想當然地認為:訂婚之後,女性就是默示同意發生性行為,法律管不了。或許,被告人席某某實施強奸行為,也是基於對這種問題的錯誤認識:“訂婚”了,“辦了席”,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禮,當然可以有“夫妻之實”。但是,這一想法與法律規定不符,也與現行刑事政策不符。

正如該案二審審判長所強調:“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即可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即使在已經“訂婚”的情形下,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權。


而在本案中,在被害人明確拒絕發生性關系之後,席某某仍對被害人實施強行脫衣服、抓住其一只手、將其反鎖於屋內、拖出電梯拽回室內等一系列暴力行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被概括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從而滿足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曾對本案做出點評,“准夫妻不是否定強奸的必然理由”。他還特別提醒男性:與女方發生親密關系不等同於性關系,若尋求發生性關系務必要征得對方的同意,必須考慮到即便當時的氛圍非常曖昧,也不能推斷女方同意發生性關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麼跟我開房”這種邏輯來反證自己行為的合法性。


值得一說的是,本案雖然在一二審都被定性為強奸案,但是二審法院仍“鑒於本案有別於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也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二審法院還呼吁,目前網上不實信息的公開傳播、不明真相網民的網絡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特別提醒網友,網絡侵權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這起“訂婚強奸案”的判決,一些網友可能仍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判決,不應該以性別站隊、搞“身份政治”,判決應該回歸法律規定、回歸證據鏈、回歸法律事實本身。

公正的判決絕對不應用“男錯女對”之類性別標簽來概括,而是:構成犯罪者就應承擔責任。“訂婚≠性行為默示同意” “發生親密關系不等同於性關系”等法律常識值得一說再說,這是法律對女性權利的明確保護,男性掌握這些法治常識,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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