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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與雇主分享前女友裸照無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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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編譯報道:一名女子因前伴侶分享她發給他的私密照片給雇主而將他告上BC省民事解決法庭(CRT ),但裁決表示,她要求賠償的請求失敗了。




所涉及的圖片顯示與原告“暴露身體的不同隱私部位並進行性行為”,被告承認將這些圖片發送給投訴人的雇主,但 CRT 成員梅根·斯圖爾特 (Megan Stewart) 裁定,由於一個非常具體的原因,這些圖片不符合該法案規定的“私密”內容。


案例各方的身份均受到出版禁令的約束,並在斯圖爾特的裁決中被隱去。原告簡稱為“MR”,被告簡稱為“SS”。

根據周二在網上發布的決定,MR 在與 SS 交往期間向她發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視頻,這些照片和視頻是在“申請人上班期間和正常工作時間”拍攝的。

在他們的關系結束後,SS 將這些照片發送給了 MR 的雇主,判決並未透露該雇主的名字。

斯圖爾特的判決書中寫道:“被告表示,他與申請人的雇主分享了這些照片,以提醒她的上級注意她的‘工作場所不當行為’”。

“原告稱,被告的行為是惡意的,旨在讓她感到尷尬並損害她的名譽”。

根據《私密圖像保護法》,私密圖像的定義包含兩個要素。首先,圖像必須描繪拍攝對象正在進行性行為,近乎裸體或暴露其生殖器或乳房。其次,拍攝對象在拍攝時必須擁有合理的隱私預期。

在本案中,斯圖爾特裁定,要素的第一部分顯然已經滿足,但第二部分卻沒有。


判決書中寫道:“證據表明,至少有部分照片是在辦公室公眾或其他員工可以接觸到的部分拍攝的。”

斯圖爾特同意 MR 的說法,她有合理的預期,她的前伴侶不會將她發給他的照片“公開”,比如發布在社交媒體或成人網站上。

然而,根據仲裁庭成員的裁決,這種期望並不適用於雇主。


判決書中寫道:“如果一個人在工作中拍攝自己的私密照片,並且這些照片是出於調查不當行為的目的而分享給雇主的,那麼無論分享者的動機如何,他都無法合理地期望自己在這些照片中享有隱私”。

因此,斯圖爾特裁定這些照片不符合“私密”的定義,並駁回了此案。

即使這些照片根據該法案被認定為私密照片,斯圖爾特也認為,在本案中,賠償損失是沒有必要的。

判決書中寫道:“我認為被告與雇主分享申請人的圖像符合公眾利益”。

“原告在工作場所、在雇主的場所、在工作時間拍攝了這些照片……證據表明,拍攝照片的地點並不總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張照片無疑是在前台拍攝的。我發現,即使嚴格解釋’公共利益‘,這些特定情況也應該被記錄下來”。

因此,斯圖爾特裁定,即使這些照片被視為“私密”照片,SS 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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