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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發朋友圈辱罵吸煙領導被開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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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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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徐某某在北京某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徐某某在微信發朋友圈,內容為“在辦公室抽煙的人是傻*麼?怎麼還不去死……實名制詛咒你全家”。

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規定:辱罵、誹謗、威脅、恐嚇、毆打他人(如:領導、同事、客人等)等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是丙類過失,扣發績效工資的30%,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某某的行為符合員工手冊丙類過失的規定,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徐某某的勞動關系。

徐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9881.61元。




一審判決:


構成違紀,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某簽署的員工手冊明確約定辱罵同事的行為系丙類過失,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徐某某在微信中發表不當言論,辱罵他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及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不服,上訴稱,自己因制止領導吸煙被辭退,公司未懲處吸煙者反而處理自己,存在過錯。

徐某某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面對危及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批評、控告,公司應保障員工健康。她還提出本案不適用“丙類過失”條款,因該條款要求罵人有具體對象且造成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後果,而自己僅譴責吸煙行為,無具體對象,也未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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