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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證姐"冒用丈夫的執法證,亦當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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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紛紛擾擾的“亮證姐”事件,終於等到了當地的調查通報:女司機不是公職人員,也不存在濫用公權資源調取公民隱私。


8月3日上午,由防城港市委、市政府成立的調查組,做出了通報。核心事實是:奔馳女司機侯某某並非公職人員,是當地一家民營汽配公司的職工;其丈夫黎某為防城港市上思縣某鎮消防救援站二級消防士。在當時的會車沖突當中,侯某某“亮證”,是用了黎某放在車上的行政執法證。公安機關正依法調查處理侯某某。黎某當時雖未在場,但未妥善保管應由其本人保管的行政執法證,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隊已對其立案調查。

至於李某某“個人信息被泄露”的事,當地通報稱是:侯某某和李某某兩家屬於“未出五服的鄰村表親”,當時在車上的侯某某的父親說出了對方的個人信息。李某某因常年在外,不認識侯某某父女,產生誤解和疑慮。


防城港當地的權威調查,終於向大家解釋清楚“她是何方神聖”的問題。之前公眾強烈質疑的“亮出執法證嚇人、調出個人隱私威脅”的情節,有了合理解釋:妻子冒用丈夫證件,農村遠親報出了對方家庭信息。

但是,為什麼一起普通的村道上的會車讓道糾紛,會成了輿論場裡的“頂流”事件呢?還是特權思維作祟,公職人員親屬狐假虎威,本該是象征權威的執法證,成了個別人手裡的“特權證”“讓道證”,用以橫行鄉裡、人前顯貴、壓人一頭,而且之前沒有受到有效規范。這起事件也表明公職人員管好“身邊人”的重要性。


會車本是很小的民事糾紛,但身為消防公職人員的親屬侯某某,一言不合就想“借證嚇人”,特權思維根深蒂固,想用國家的執法公信力為自己找場子。又是以亮證相威脅,又裝神弄鬼地報出對方信息,企圖讓對方覺得自己有“背景”,借以達到讓對方退讓的目的。殊不知,哪怕是執法人員本身遇到民事糾紛時,“以證服人”也涉嫌公權濫用。


特別要強調的是,冒用執法證件本身涉嫌相當嚴重的違法,乃至涉嫌“招搖撞騙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2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要處十到十五日的拘留。侯某某和二級消防士黎某是夫妻,但執法證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侯某某無論如何都不能“共用”執法證,這就涉嫌冒用公職人員的身份,而且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如通報所言,希望當地嚴肅追究侯某某冒用執法證,以及黎某未妥善保管執法證的責任。

公器不能私用?,執法身份不能冒用。一次小小的會車糾紛,女司機就脫口而出“要亮證哦”,把莊嚴的國家執法證件當成自己的“特權證”,企圖盜用國家執法公信為自己“找場子”,這是長期特權思維的集中曝光,也是個別公職人員家風不正的極端表現。

“管好身邊人”絕非小事小節,保障權力不濫用更涉大是大非。“亮證姐”的鬧劇能造成如此惡劣的影響,是特權思維、是“權比法大”思維在作祟,必須得到嚴肅處理、嚴厲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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