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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父母"野人式养娃":监护权≠为所欲为 公权力必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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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拍摄于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视频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图/微博)

“高速服务区里,幼童赤身裸体爬行,像动物般趴着吃饭”——近日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这一幕,让公众既心痛又愤怒。更令人震惊的是,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父母并非贫困或愚昧,而是拥有大学、研究生学历的高知群体,他们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为由,拒绝所有劝导,甚至不给孩子落户。




这场看似“另类养育”的事件,实则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他从法律视角解析:父母的“自由”为何不能凌驾于孩子权利之上?公权力介入的依据是什么?“野人式养娃”是否涉嫌违法?

监护权≠“绝对支配权”

父母的法定义务


不是“想怎么养就怎么养”

不少人误以为“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义务优先的权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权”。


李泽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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