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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 張扣扣走了七年,他父親的手機還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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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7日,陝西漢中,張扣扣被執行死刑。他殺了三個人,為二十二年前被打死的母親。法律說他該死,他沒有異議。


七年後,他父親張福如的手機,仍然打不出一個電話。

這事兒要說清楚,得從頭來。


1996年,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和鄰居王家起了沖突。王正軍——當時十七歲——一木棒砸在汪秀萍頭上,當晚人就沒了。更讓張家咽不下這口氣的是後面的事:法醫當著全村人的面,在張家門口的路上解剖了遺體。十三歲的張扣扣跪在旁邊,看著母親被打開。

他姐姐後來接受央視采訪時說了一句話:

"很多人出來做的假證,你知道為什麼嗎?人家當官。"

王正軍被判了七年。實際坐了三年出來。賠償金九千六百三十九塊三毛。張福如上訪多年,每一次都石沉大海。區法院不立案,中院駁回申訴,國家賠償不予受理。

法律給張家關上了所有的門。

二十二年後的除夕,張扣扣在山上等到了王家人祭祖回來,持刀殺了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三人。七十一歲的王自新,四十七歲的王校軍,三十九歲的王正軍——一個不剩。但他沒有動王家任何一個女人和孩子。

兩天後他自首了。

一審死刑,二審維持,最高法核准。2019年7月17日執行。整個過程幹淨利落,法律這回效率很高。

張福如拒絕領回兒子的骨灰。他說:

"我不要,我永遠不要!"

一個老人,先沒了妻子,再沒了兒子,法律程序全部走完,案件徹底終結。按照任何一個正常國家的邏輯,故事到這裡就該結束了。

但在這裡,案件可以終結,但對人的管控不會終結。


張福如獨自住在漢中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七年了。張扣扣在部隊時的老班長,一個比他年長的戰友,幾乎每年都去看望這個老人。B站上有視頻,播放量四十九萬。一個失去妻子和兒子的獨居老人,唯一的定期來訪者是兒子的老班長。

這個畫面本身已經夠讓人難受了。但真正荒誕的是另一件事:

據張福如本人在視頻中講述,他的手機被限制了通訊功能。

我們來看看憲法怎麼說。《憲法》第四十條,原文如下: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這段話值得一個字一個字地讀。

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合法條件,憲法寫得清清楚楚,一共兩個: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有權執行的機關,也寫得明明白白: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解釋過,通信自由的限制"僅限於憲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形",學術界管這叫"加重法律保留"——比一般的基本權利保護等級還要高。

現在我們來對照一下張福如的情況。

張福如本人犯了什麼罪?沒有。他是犯罪嫌疑人嗎?不是。涉及國家安全嗎?一個農村獨居老人的手機涉及國家安全,這話說出來連說的人自己都不信。追查刑事犯罪?張扣扣的案子從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到死刑核准、執行,全部程序已經走完七年了。還要追查什麼?追查一個死人?

換句話說,憲法第四十條列出的兩個合法條件,一個都不沾邊。

那憑什麼限制他的通信?

答案所有人都心知肚明:

穩定。

"穩定"這兩個字在此地的治理邏輯裡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地位——它不是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出現在任何一個法條裡,沒有任何法定程序,沒有任何審批流程,沒有任何期限,也沒有任何救濟渠道。但它可以限制你的通信,限制你的出行,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它比憲法好使。

這不是張福如一個人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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