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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離婚時能"對半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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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名字,離婚時該房產是否必然對半分割?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結合多重因素綜合裁量,明確了婚前房產婚內加名後的分割原則。




賴女士與王先生於2020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夫妻關系也逐漸冷淡。為緩和關系,2021年8月,王先生將婚前父母贈與自己的婚房中50%份額贈與賴女士,雙方簽訂協議並辦理相關登記,但此舉並未挽回兩人瀕臨破裂的關系。2023年4月,夫妻二人開始分居。

一段時間後,賴女士起訴離婚,主張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礙導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權損失,要求按房產市場價格的50%分割案涉房產。王先生同意離婚,但辯稱房產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賴女士無任何貢獻,加名僅為維系婚姻而非無償贈與,且賴女士存在言語冷暴力、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等過錯,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其個人所有,無需支付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案涉房產雖原系王先生婚前個人財產,但已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贈與房產的處分行為有充分認知,故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於分割比例,法院綜合考量三方面因素——

財產來源,房產的原始取得及變更前的增值,賴女士並無直接貢獻。

婚姻狀況,雙方於2020年2月結婚,2023年4月分居,實際共同生活僅三年,符合“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


過錯問題,賴女士主張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礙、自身遭受生育權損失,未提交充分醫學證據,該情形不構成法定重大過錯,現行法律也未將生育權損失作為財產分割的獨立補償事由;王先生主張賴女士存在過錯,亦未達到影響分割比例的認定標准。

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案涉房產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產當前市場總價的25%向賴女士支付房屋補償款,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婚前房產婚內加名是常見的婚戀財產處置行為,初衷多為維系感情,但由此引發的離婚分割糾紛頻發。但加名並不意味著產權就可以“對半分”,真正影響房產份額分割的因素,雙方應在訴訟中積極舉證。特別是婚後加名的一方,對房屋財產所做的貢獻(例如婚後共同裝修房屋或償還房屋貸款的數額)、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等才是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


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時,會結合財產原始來源、婚姻存續時長、雙方實際貢獻、贈與真實目的等多重因素綜合裁量,兼顧法治精神與公序良俗。

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需調整分割比例的,需滿足兩個法定要件:

過錯情形需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重大過錯范疇,如家暴、遺棄、賭博等;

需提交充分有效的客觀證據進行佐證。

法官提醒:

夫妻婚內財產處分需基於真實意思表示,應理性看待婚內財產贈與。婚姻的核心是情感扶持與責任共擔,無論婚內財產約定還是離婚糾紛處理,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彼此合法權益,維護健康和諧的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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