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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报税: 胡商:著名的史生案为无数华人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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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 著名的史生案为无数华人解忧



移民加拿大的许多华人最大的担忧之一,是他们大部分 时间需呆在中国但还得向加拿大税局申报中国的收入并申报海外资产及隶属公司。其实,从法律上说这一担忧早在2000年就已被消除,因为在该年判决的税务案 例史生案(Shih v. The Queen)中,加拿大税务法庭明确指出,华人“空中飞人”史生属于加拿大非居民,不需在加拿大申报全球收入,尽管他已移民加拿大,尽管在加拿大有住房, 妻子,儿子,银行账号,汽车等“居住联系”,尽管他每年来加拿大“访问”。这一判决给与加拿大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一个致命的打击。税局惨败之后又不敢 上诉,使得史生案判决后来被多个案例引用,已成为加拿大确立税务居民身份的重要案例。


史生在90年代带妻子和三个儿子从台湾移民加拿大;目的是为了儿子在加拿大上学。所以他在把妻子和儿子在加拿大 安顿好后不久,自己就返回台湾;在台湾工作挣钱来支持其家属在加拿大的开销。他在加拿大拥有住房,投资账号,银行账号,汽车等;每年来加拿大访问三、四 次,每次在加拿大呆几个星期。



加拿大税局认为史生属加拿大税务居民,应申报他在台湾的收入,但主持 审理该案的Mogan法官不以为然。根据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Mogan法官认为史生并没正常安居在加拿大。针对税局方面指出的史生有规律地来加拿 大的事实,Mogan法官的回答是史生来加探亲不构成 “将其正常的生活,安顿或维持或集中”在加拿大。他来加拿大就像最高法院Rand大法官所说的,只不过是“逗留”(stay)或“访问” (visit)而已。


在史生本人作为证人回答法庭的问题的最后,Mogan法官问史生:为什么要移民加拿大,明明知道自己要留在台湾 工作而妻子和儿子都要住在加拿大?史生的回答是要让儿子获得西方教育。对此,Mogan法官又追问一句:除为了孩子的教育外,移民加拿大还有其它原因吗? 史生回答:没有任何其它原因。这使Mogan法官倍受感动。最终Mogan法官不仅宣布史生胜诉,让税局支付诉讼费,而且还称赞史生是一个好丈夫,好父 亲。在将史生案作为案例之一编入《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时,笔者也被Mogan法官的善心感动得快流下眼泪。


继史生案之后,加拿大税务法院又在2003年的Nicholson v. The Queen一案再次否定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Rip法官指出:家属呆在加拿大的事实并不影响纳税人能正常安居在国外;在现代社会里出于挣钱事业考虑,家庭分居在不同国家不是不正常的事。



事实说明,税局自己另搞的一套所谓的“居住联系”模式是经不起法律经验的。正因如此,税局在确定纳税人的非居民身份的问题上,一直是处于守势。非居民身份的 确定之所以对华人重要,是因为华社有大量的“空中飞人”。我们确信真正的“空中飞人”大都是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根据笔者研究,这种“空中飞人”属于非居 民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由居民成为非居民;二是移民后仍然维持其非居民身份。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最近出版了《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一书;并且笔者将举办题为“怎样利用非居民身份做税务策划”的巡回讲座。有关进一步消息,请访问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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