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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 那些因为赖昌星远华案而改变命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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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快乐老人报》2012年5月21日第03版,作者:佚名,原题:为赖昌星改变命运的那些人

  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18日上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1991年起,赖昌星设立公司、网罗人员,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 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1999年,以赖昌星为主角的远华案爆发。很多人的命运,因此案而改变。

  涉案官员:14人被判死刑,省部级高官落马3人

  远华案涉案官员中,有省部级干部3人,厅局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86人。其中14人被一审判处死刑,13人被判无期徒刑。部分涉案官员刑期及案情如下:

  一、党政机关

  1.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李纪周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2.刘丰:厦门市委原副书记,被判无期徒刑。

  刘丰贪杯、贪色、贪钱财,赖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从此他与赖称兄道弟,为赖的走私活动提供支持和庇护。


  3.郭晓菱:厦门市委原常委,被判有期徒刑11年。

  4.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赖昌星给蓝在澳大利亚读书的儿子汇去30万澳元购买房子。蓝甫还嗜赌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学习之机跑到澳门赌博,由赖昌星为他出赌资,输掉350万元。

  5.林金栋:厦门市政法委原副书记,被判有期徒刑11年。

  6.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至1999年间,赵克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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