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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照:中國嚴打集體公審槍決強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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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中國大陸嚴打時期集體公審槍決強奸犯舊照(組圖)


  

  所謂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圖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現場。


  


  “流氓罪”的條文在制定時應用了“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擊犯罪不力,由此“流氓罪”成為讓當年人談之色變的罪行。圖為法官宣判。

  


  “流氓罪”的設立參照了蘇聯及東歐的相關條文,反映出共產主義國家所特有的“精神潔癖”,因為西方國家並沒有這一罪名。圖為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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