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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相关: 如何才能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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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加拿大是兄弟之邦,两国居民之间的互动频繁,2008 年以前,美元价高,很多美国人来加拿大购买渡假屋滑雪钓鱼,2008 年之后,加币转强,美国地产又大跌,换成很多加拿大人南下渡假购屋,此篇文章主要是提醒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加拿大对税务居民(Tax Resident)的定义:

加拿大税务居民有报税义务:


居民、或未有移民身份但一年居住在加拿大183天或以上的“视同居民”,以及虽未居住但是与加拿大保有居住的关连(Residential Tie) 的“实质居民”都需报税。“视同居民” (Deemed Resident) 指的是包括没有移民身份,但一年居住在加拿大183天或以上者,譬如留学生的妈妈,一年多次前来探访女儿,若多次停留,而日数总计超过183天,她就会被视为税务居民而需申报全球所得,另外加拿大外交人员或军人派往在海外者也都是“视同居民”。“实质居民” (Factual Resident) 指的是你大部份时间在国外,但是仍保有与加拿大的居住关连,例如在加拿大仍有住家 (自有或租用)、 汽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驾照、健保卡、银行帐户、信用卡,很多空中飞人就是此类。 视同居民与实质居民虽然皆需报税,但是有些不同。两者皆付联邦税;但视同居民另外需付联邦附加税 (Federal Surtax),而实质居民则需付与他有居住关连性 (Resident Tie) 的省税。


如果实质居民在另一国居住,也有该国的报税记录,而且该国与加拿大已签立税务协定 (Tax Treaty),则此实质居民可引用两国协定中的“居住关连切断原则” (Tie-Breaker rule) 而成为视同非居民 (Deemed-NON-Resident),则不需在加拿大报税。但是因为加拿大国税局CRA 在认定你的居民身份基本上是考量多项因素,如社会关连、经济关连,而非单一因素所决定。在加拿大除了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我们建议将居住关连减到最低。目前亚洲国家中,大概只剩北韩、澳门与台湾尚未与加拿大签立税务协定,香港则刚于2013 生效。所以,尚未签订的两国居民,就算先生大部份居住在亚洲,只要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仍住加拿大,通常先生仍就会被认定为实质居民。


税务居民身份与移民身份有时是两码事。譬如,你四月一日移民身份报到,短登1週后又离境了,你九月一日才又入境真正居住,则你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九月才开始。最近有个有趣桉件,有位新移民报到后找到一个油井公司上班,后来他就被外派到国外油井,每三个月回来与定居在加拿大的妻小短暂团聚,由于被国税局判定为实质居民,他每年需申报所得并交税,但是在申请公民时却被拒,原因是居住日数不足未符合条件。

所以,对于外国人居住在加拿大,每年 182 天是上限。美国呢?当然,如果一年居住在美国183天或以上者,一定会被视为税务居民,但是美国对于“视同居民” 的定义更较严格,他有第二种更严格的标准,称为“大部份居住时间检测”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这个公式是将三年居住的总日数依比例加总,如果当年住满31天,而且三年内依公式加总一超过183天,则IRS 美国国税局就可认定你是他们的税务居民。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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