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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 中国贪官与免死金牌 犯啥错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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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5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很多网友不禁要问,贪官为什么向来很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贪官判处死缓等于拿到“免死金牌”

  近些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中,常常会在判决书上出现如下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

  按《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但是很多腐败大案,涉案金额从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很少被认定 “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其余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贪官更是数不胜数。

  虽然按照刑法有关条文,“死缓”并非“免死”,只是 “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但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这使得贪官被判死缓,几乎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

  为什么很少有贪官被处决


  贪官少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死刑”判决的整体数量来看,慎用死刑成为一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

  那些没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贪官,被处决的原因并非因为贪污多少钱,而在于贪污独自造成的其它更严重的连带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尽管目前国家的法律对官员的渎职、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很少对他们立即执行死刑,除非其还有经济之外的严重问题,或者说还引发了另外的巨大损失。”

  201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承认,近几年来,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并认为有以下几大原因:


  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

  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3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就可判缓免刑。

  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

  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指控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等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明确列出不得适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及从程序上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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