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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屢屢絞殺 責任奚落而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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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湖北荊州安良百貨公司內發生一起電動扶梯“吞人”事件,一女子被卷入扶梯後不幸身亡。27日,廣西梧州市太陽廣場再現電動扶梯“吞人”事件,一名1歲多的小朋友被電梯卷入,左手可能不保。如果往前追溯,類似事故還能舉出不少。


  悲劇一再重復,在血淚教訓面前,責任方緣何不長記性?要破解這一難題,首先得找出責任方。電梯“吞人”誰之責?這也是近日媒體在聚焦這兩起電梯事故時相對集中的發問。

  


  女子被卷入扶梯身亡

  在我們的生活經驗裡,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對質量的把控與監管是非常嚴格的。每部電梯都有其“質保”銘牌,上面記載著該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責任人員、有效期等關鍵信息。在電梯事故發生之後,生產廠家、檢測機構、監管部門有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展開調查,並及時公開他們的調查結果及對事故處理的態度。


  當然,如有媒體援引過往事故所總結的那樣,近年來電梯事故其實更多發生在維保或使用環節中,且常常關聯到多個責任主體。其實對電梯這種關聯到公共安全的特定產品,法律規范並不缺失。之前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3年6月又有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這些法律規范不僅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同時也細化了電梯制造廠家、維保企業和使用單位等不同主體的責任范圍。要找到相應的責任主體並沒有捷徑,無非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規范為准繩”這一基本原則。


  如荊州的電梯“吞人”事件,根據荊州官方的最新通報,“發生事故5分鍾前,該商場工作人員發現蓋板有松動翹起現象,但並未采取停梯檢修等應急措施”。這暴露出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嚴重疏忽甚至是缺失。既

  然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就應在第一時間關停。假如無法關停,也應在電梯的入口處擺放明顯的警示標志或安排人員在入口處對乘客進行勸離。只要電梯的維護人員或安全疏導店員盡責一點,“吞人”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電梯事故多發,以往多被認為是安全主體責任不明。現在看來,主要問題並不在責任不明,而是一些使用單位對電梯所承載的公共安全缺乏足夠的認識,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因為電梯事故曝光雖不少,但對具體的使用單位來說,還是一個小概率事件。若沒有嚴厲追責,其他使用單位就難以在事故的預防上長記性。而媒體對電梯事故的曝光,往往多聚焦在事故發生時。到了究責階段,新聞熱點早就轉移了。希望媒體對電梯“吞人”事故予以關注的同時,也要持續關注事故的追責,以便讓更多的電梯使用單位得到及時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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