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联系 | 繁体版 | 手机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欢迎您 游客 | 登录 | 免费注册 | 忘记了密码 | 社交账号注册或登录

首页

温哥华资讯

温哥华地产

温哥华教育

温哥华财税

新移民/招聘

黄页/二手

旅游

出生地能否阻断克鲁兹的总统之路?

QR Code
请用微信 扫一扫 扫描上面的二维码,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 ... 图标,然后点击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谢谢!
  在本月初输掉爱荷华州之后不久,口不择言的川普把枪口对准了爱荷华州初选的赢家泰德·克鲁兹(Ted Cruz),表示出生在加拿大的克鲁兹没有竞选总统的资格,并威胁要将他告上法庭。前不久因为“穆斯林禁令”引发的法律界大讨论尚未结束,川普的一番话又引起各方法律学者的新一轮争执。


  

  泰德·克鲁兹


  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限定了美国总统的任职条件——年满35周岁并且“生而为美国公民(a natural-born citizen)”, 事实上,这个规定的内涵很难被准确地界定和翻译。如果根据网上较常见的翻译方式译作“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那么克鲁兹就可以立刻退出选战了——因为他确实不是美国本土出生,有医院的证明铁证如山。但是,由于克鲁兹的母亲是一位货真价实的美国公民,因此他一出生就取得了美国公民身份。这样,如果按另一种译法——一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那克鲁兹的选情似乎又有了希望。

  那么natural-born citizen到底仅仅是指在美国本土出生的人,还是指一出生即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克鲁兹有没有参选美国总统的资格。


  乔治城大学的尼尔·凯泰尔(Neal Katyal)和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教授——同时也是两位前任美国副司法部长,发文力挺克鲁兹。他们表示克鲁兹完全满足宪法中规定的竞选总统的条件。两人抛出了很多有力的论据:首先,所有常用的宪法法律渊源都确认“natural-born citizen”意为一出生即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而无须归化的人。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常常参照英国判例法及第一届国会通过的法律。而18世纪的英国判例法已经认可了父母为英国人而出生于海外的孩子的Natural-born 主体身份。由于在独立战争之前这些法律在各殖民地——包括北美——是生效的,美国的国父们建国时一定对这些法律非常熟悉。更何况“natural-born”的这层含义还被编纂于《布莱克斯通法律评论》,在宪法制定者之间被广泛传阅并屡屡引用。


  不仅如此,宪法颁布仅仅三年后召开了第一届国会,其通过法律规定父母是美国公民但出生于海外的孩子一样是美国公民,并明确使用了 “natural born citizens”这个表述。1790年归化法明确规定,只要父亲曾于美国居住,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孩子无论出生于何处都是natural born citizen。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立宪时提出美国总统需要是“natural-born citizen”的委员会11位委员中有8位任职于当时的国会,他们都没有对这种解释提出反对——换言之,对“natural-born citizen”的这种解释——不仅包括出生于美国本土这样“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也同样包括出生在美国本土之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国人且父亲曾于美国定居这样“血浓于水”的美国公民——很有可能是符合立宪者原意的。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2008年大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参议员出生于巴拿马运河区,在竞选总统时,参议院一致通过声明,宣称他的总统参选资格毫无疑义。如果说这是因为他出生时美国对巴拿马运河区拥有主权,因而属于美国领土的话,那么历史上另外两位总统候选人——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和乔治·罗姆尼(George Romney)州长(2012年共和党总统侯选人小罗姆尼的父亲)的故事应当更能说明问题。巴里·戈德华特出生于亚利桑那州,那时尚未并入美国领土。而乔治·罗姆尼则干脆直接出生在墨西哥,当然,二人的父母都是美国公民,二人也分别于1964与1968年参加大选,前者甚至得到了共和党的提名。换句话说,历史上,像这样没有出生于美国领土的参选人虽然在竞选中遇到了种种非议,但并未因此被取消候选人资格。

  当然,反对之声同样存在。威得恩大学特拉华法学院的宪法学教授玛丽·布里吉特·麦克马纳蒙(Mary Brigid McManamon)坚持认为克鲁兹没有资格参选。这位宪法学教授指责乔治城两位教授的论述实属谬论。她首先指出《布莱克斯通法律评论》中对“natural-born citizen”的定义是“出生于英王治下领土的公民”。因此,出生地仍是判别“natural-born citizen”最重要的标准。接着她指出两位教授论据中的错误:虽然英国普通法确实是法院解释宪法的重要依据,但18世纪的英国判例法一直坚持只有出生在英国的孩子才是“natural-born 主体(subject)”,然而乔治城两位教授所引用的法律并非判例法,而是18世纪才颁布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显然偏离了判例法所确立的规则,当时是否为国父们所接受就很成问题了。麦克马纳蒙教授认为,当她查阅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当时的国会辩论、相关专着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后发现,实际上国父们接受的是判例法而非成文法中确立的规则。
不错的新闻,我要点赞     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上一页123下一页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在此页阅读全文
    猜您喜欢:
    您可能也喜欢:
    我来说两句:
    评论:
    安全校验码: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

    页面生成: 0.0319 秒 and 4 DB Queries in 0.002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