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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中医药法草案:建立中医药配制责任追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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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草案)),有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中药制剂应当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建立中医药配制领域的责任追溯制度,以此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在出现问题时能“一查到底”。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医药法(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13290位网民的32487条意见和65封群众来信。

  据澎湃新闻观察,中医药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严以新委员说,前述第二句话应改为“中药药剂必须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在当地中医药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中药制剂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可以建立中医药配制领域的责任追溯制度。”严以新认为,此举不仅可以增强配制者的责任意识,保证配制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还可以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在出现问题时一查到底。

  此外,该条款最后还规定说,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严以新表示,“承担相应责任”应该改为“承担连带责任”。“草案中相应责任表意与内涵不明确,不利于具体责任的划分。”严以新分析指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作为中药制剂的共同配制职责,应作为一个整体对所配制的制剂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义务人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徐东香同时提议,作为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使用和管理者,医疗机构还需要对其所负责的、销售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负全部责任,包括合理用药和储存等,而不仅仅是只对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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