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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 岳云鹏的《新五环之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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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在现在这个高度开放的时代,是一个讲究版权的时代,以前我们想听一首歌只需要下载就能随时听了,但是现在很多基本都要付了钱变成会员才能听,当然这是对歌唱者的劳动成果的尊重,所以版权问题也成为许多创作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有利武器。这不,下面说的我们这位相声界的新起之秀--岳云鹏“中标”啦。


  

  近期,因认为“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本案当中,原告并非蒋大为老师,而是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岳云鹏及广告公司、美团等告上法庭。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是《牡丹之歌》的着作权人,岳云鹏所创作的《新五环之歌》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歌词,侵犯了其着作权。


  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十四)项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否则,着作权人可以依据改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岳云鹏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则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那么怎样才算是侵权行为呢?简单来说就是借鉴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并且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来牟利的行为。

  

  此次的《新五环之歌》是岳云鹏与美团外卖一起合作的歌曲,歌词方面与五环之歌有相似之处,而五环之歌是改编自蒋大为老师的《牡丹之歌》,有人表示岳云鹏唱五环之歌曾经得到了蒋大为老师的许可,不过这一首新五环之歌,想必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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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游客 [所.五.纳.诵] 2019-04-02 02:15
    着作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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