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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EI)专栏: 失业保险系列(四)怀孕育儿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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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将散见于本网或其他网站的各种有关的失业保险的问题加以整理,集结起来,方便读者查阅。Philip是北美中文网的专栏作者,他在去年特意为本网写了一些有关的失业保险的文章,本系列也包含了他的文章。本系列仅供读者参考之用,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读者想得到确定答案的话,最好到政府的相关网站查询:http://www.servicecanada.gc.ca/,或咨询专业人士。Philip的电话为604-725-5693,读者有问题也可以致电向他查询。


怀孕、育儿失业保险(我们也把它称为津贴)(Employment Insurance: Maternity, Parental Benefits)

若你怀孕,生孩子,刚领养小孩或要照顾初生婴儿而不能工作,你有可能合资格领取怀孕及育儿津贴。


(1) 育儿津贴的期限为三十五个星期,怀孕津贴是十五个星期。因此,怀孕津贴及育儿津贴加起来将长达五十个星期。若怀孕妇女需要先申请患病津贴(我们下一章会讲患病津贴),后再申请怀孕及育儿津贴,三种津贴加起来也不可超过五十个星期。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五十二个星期里曾工作过六百个小时(指受保工作),才合资格申请怀孕及育儿津贴。

(3)若父亲及母亲一同分享育儿津贴的话,只要一方已接受两个星期的等候期,另一方就不用履行这个条件。

(4)父母在领取津贴金期间,不需完全脱离就业市场,可保留一些工作,并容许部份收入不用扣除,不扣除金额限于每周五十元或每周所得的育儿津贴的百分之二十五,以较高者作计算。但领取怀孕津贴期间,所有收入将全部扣除。

怀孕津贴

怀孕津贴只发给亲生母亲,最长十五个星期,于孩子出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育儿津贴是给予孩子的亲生或领养父母,最长三十五个星期。亲生母亲可同时申请怀孕及育儿津贴。

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前八个星期开始领取怀孕津贴,申请人须经过两星期的等候期才可以开始领取津贴金。因此,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期之前的十个星期放产假,然后立刻向加拿大人力资源部的就业保险办事处申请怀孕津贴金。


怀孕津贴金最多只可领取十五个星期,但会在婴儿出生后十七个星期停止发放。若婴儿因健康问题而要住院的话,这十七个星期的期限可延长,直至婴儿出院回家照顾,但不可拖延超过婴儿出生后的五十二个星期。无论如何,怀孕津贴金最高也只可领取十五个星期。

育儿津贴

婴儿的亲生父母或领养父母可领取高达三十五个星期的育儿津贴,使其能留在家中照顾初生婴儿或被领养的儿童。这津贴可由母亲或父亲一人领取或父母两人共同分享这津贴金。只要一方已接受两个星期的等候期,另一方就不用履行这条件。假若母亲已在领取怀孕津贴金时经过两个星期的等候期的话,在领取育儿津贴时也不用履行两个星期的等候期。

育儿津贴最早可从婴儿出生日或领养儿童回家后当天起领取,这三十五个星期的津贴金是不可以超越他们出生后或回家后的五十二个星期。

若你的怀孕,育儿已领取完毕,但同时受到原有工作的雇主遣散(Lay-off),不能返回工作的话,你可向就业保险办事处申请普通失业金,加长你可领取津贴的期限。至于你可否加长期限或可加长几多个星期,则要视乎你过去一年曾工作过几多个小时及你居住地区的失业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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