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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買基金虧損超30%,狀告代銷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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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舊迎新之際,又有理財糾紛案例公布。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位年過六旬的投資者共計投入50萬元購買某只公募基金,不到兩年虧損超30%,故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代銷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先後經過兩次審理,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發生了什麼?一起來看詳情。

六旬投資者50萬元買基金

虧損31.75%

根據判決書認定的內容,我們可以梳理出該案件的基本事實。

該案原告為李某武,出生於195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開始,他從中國銀行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因為當時他家裡房屋拆遷,有100萬元左右拆遷款,共購買了將近100萬元的理財產品。

李某武稱其2021年6月22日到銀行櫃台表示需要將原理財產品贖回購買新的理財產品,在新的客戶經理強烈要求下,由新客戶經理操作購買的該理財產品,共計投入50萬元,理財產品名稱為“某某優質企業混合A”公募基金。

截至2023年5月29日,李某武持有該基金的實際損失變為15.88萬元,虧損幅度大約為31.75%。

因此,李某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河北支行賠償自己理財認購金損失15.88萬元。李某武立案時的訴訟請求是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實際損失,由於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仍未贖回,所以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李某武訴訟請求固定為15.88萬元不再變化。


雙方爭議三大焦點問題

梳理雙方陳述後不難發現,本案重點系被告作為基金代銷機構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是否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具體來看,原告和被告之間關於案涉基金是否為原告自行購買、購買基金時是否進行過風險評估、客戶經理是否強制原告不要贖回等三大關鍵問題存在爭議。


其一,針對是否為原告自行操作購買的問題,河北支行稱因為李某武長期在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其充分有能力使用中國銀行APP,李某武實質上也進行過多次自行操作購買,案涉的基金產品為李某武自行操作購買,並非在銀行櫃台通過客戶經理購買,每一步購買流程在APP中均有風險提示,且有要求李某武在手機上自行書寫相應知悉的文字。

河北支行提供了案涉理財產品購買操作視頻,對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進行了演示。

對此李某武陳述,通過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清單,案涉產品雖然顯示渠道為手機銀行購買,但是實際是在網點由客戶經理操作的,因為李某武之前所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渠道都是櫃台,這是李某武的購買習慣,所以案涉產品也是在櫃台購買的。

其二,關於風險評估,河北支行陳述李某武能夠購買的所有理財及基金產品都要在其風險評估等級生效的日期內,如果李某武風險評估等級不夠,是無法購買相關等級理財產品的。

河北支行調取了後台李某武測評的等級,自2020年共測評三次,風險等級均為平衡型。平衡型客戶可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低、中低、中等三級,河北支行陳述案涉產品的風險等級是中等風險。

李某武則陳述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時候沒有進行過風險評估,李某武也不清楚自己的風險等級。

其三,關於原告為何未贖回該基金的問題,河北支行稱河北支行工作人員未向李某武推介過案涉基金,後來該基金因市場正常波動發生虧損,李某武與河北支行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工作人員基於金融常識,告知其略微波動一般是正常現象,但並未強制要求其不得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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