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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裁判文书公开是依宪治国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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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由于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后编发的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目前收入案例库的案件数量为3,711件。

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打造的案例数据库共有三个。除案例库,还有于2013年7月1日上线并对外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以及供全国四级法院专网内使用的,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由于供内网使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与司法公开无涉。


比较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可知,后者已经突破上亿的文书总量,前者显然完全不在一个等量级。更重要的是,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是“原汁原味”的,与当事人从法院处获得的裁判文书完全相同。而案例库的权威案例是经过编辑的,有许多信息被有意“过滤”,其中不乏有助于评价法院裁判“是非曲直”的信息。无疑,案例库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仅仅将裁判文书原封不动上传的裁判文书网无法实现的功能。但是,案例库的有限编选案例,是无法像裁判文书网那样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的。

裁判文书网从2016年开始,每年新增公开的份数超过900万份。在2020年,新增公开的份数达到峰值,为2,813万份,但此后每年新增公开的裁判文书数出现下降趋势。尤其是2023年当年的1月至12月22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数量仅为511万份(《南方都市报》)。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减退,曾经在2023年底引发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人们禁不住发问:裁判文书公开会向何处去呢?

裁判文书公开看似简单地只是在网上发布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但它实际上是依宪治国的底线要求,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项规定、原则和价值的实现。


首先,《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而人民唯有对公权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运作充分知情,才是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地位的。我们耳熟能详的培根名言“知识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实际上同样可以译为“知识就是权力”。获得信息而知情,可以让人民充分赋能、赋权。很难想象,人民只知公仆做的好的,而不知其所作所为之全部,是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主权者的。

其次,人民行使主权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人民对公权力机构的监督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假如裁判文书不能充分公开,人民监督何从谈起?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又何从谈起?


再者,《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公民享有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即平等权。在同样或类似的案件中,获得法院同样或类似的裁判,而无论法院的处所或级别。这是平等权的应有之义。案例库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对于促进法院统一裁判是有利的。但是,考虑到案例库的有限数量,若没有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当事人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同等对待,普通民众又何从得知“同案同判”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程度?

最后,《宪法》第130条明确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如果法院仅仅是依法将案件庭审对社会公开,而不把审理结果公开,是很难被认为符合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的本义的。审判公开是全过程的公开,就如同人民民主也应该是全过程一样。

裁判文书公开的宪法意义和价值已经昭然,除此以外,该项制度还有其他公认的功能:其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其二,有利于“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其三,有利于给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优化营商环境;其四,有利于推动信用机制的健全,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规守法;其五,有利于法学研究,推动中国法学的本土化、体系化;其六,对于执政体系最重要的,“诚者,天之道也”,“无以至诚,何以立信?”,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执政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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