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音寶寶
回音寶寶 於 2015-1-19 12:19 寫道:
日前,特首梁振英《施政報告》點名批評港大學生刊物《學苑》主張香港「自立自決」(新聞),被外界指責他打壓言論自由。然而,究竟言論自由是否毫無限制的﹖我們究竟有否主張乃至鼓吹香港獨立的言論自由呢﹖這將是本文將會探討的問題。


相信沒有人否認,言論自由是一種天賦人權,不過我們也必須清楚,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那麼,甚麼言論是政府可以加以限制呢﹖我們可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看看言論自由有甚麼國際標準。根臼n豆肌返19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幹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換言之,任何煽動仇恨、誹謗他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政府都能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公約》自1976年起便適用於香港,並於1991年根據《公約》制定成《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故此,《公約》第19條便等同《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6條,港府有權立法限制任何煽動仇恨、誹謗他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或許有人認為,香港因還未根據《基本法》23條制定國家安全法,現行法例便無任何鼓吹港獨的法律限制,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任何人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便屬於幹犯煽動意圖罪,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的行為才算犯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即使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也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或許有人會爭辯說,條文中所寫的是「女皇」、「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香港既然已經回歸,自然不再適用。這說法顯然是不對的,根據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 第1條﹕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因此,煽動意圖罪還是有效的,任何鼓吹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的言論,也有機會觸犯煽動意圖罪而被起訴。

本文無意探討《學苑》的刊物是否真的在鼓吹港獨,只是旨在指出一個事實︰言論自由不是萬能的擋箭牌,也絕非代表可以口沒遮攔而毫無限制,不管是國際公約,抑或是香港現行法例,都有條文容許政府限制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不論是否認同也好,英國已在97年將香港歸還中國,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乃政治現實。不諱言的說,鼓吹港獨的言論如同踩鋼缐,絕對可大可小。更令人憂慮的是,這次點名批評可能另有所圖,目的只為了扣泛民一頂鼓吹港獨的帽子,以此作為打壓乃至取締泛民的籍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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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本那比經略
本那比經略 於 2015-1-19 12:22 寫道:
政治領域裡的言論絕對應該有其自由,包括獨立或者合並,不管民主國家還是獨裁國家,都應如此。。。icon_rolleyes.gif
第 1 樓  
回音寶寶
回音寶寶 於 2015-1-19 12:27 寫道:
香港是前殖民地, 有很多"惡法"的, 英人撤走前曾"改邪歸正", 但中央沒有"解放" 香港, 反而恢復"帝國主義殖民法律" 繼續對香港進行殖民統治.
第 2 樓  
巧虎
巧虎 於 2015-1-19 13:30 寫道:
回音寶寶 寫道:
香港是前殖民地, 有很多"惡法"的, 英人撤走前曾"改邪歸正", 但中央沒有"解放" 香港, 反而恢復"帝國主義殖民法律" 繼續對香港進行殖民統治.


以前香港對華人不是一直執行大清律例嗎?還能納妾呢
第 3 樓  
回音寶寶
回音寶寶 於 2015-1-19 13:38 寫道:
巧虎 寫道:


以前香港對華人不是一直執行大清律例嗎?還能納妾呢


1971 年以前是..
第 4 樓  
巧虎
巧虎 於 2015-1-19 14:28 寫道:
回音寶寶 寫道:
1971 年以前是..


現在執行英國法?
第 5 樓  
聖儒價值
聖儒價值 於 2015-1-20 02:02 寫道: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便屬於幹犯煽動意圖罪..."

這個加拿大適不適用啊?
第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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