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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沒吃完轉給他人成販毒,不能賣,還能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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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女孩將沒吃完的安眠藥轉賣被判販毒的新聞,引發熱議。


2024年1月,一名上海女子確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並在醫院先後開具了8盒思諾思用於治療失眠。半年後,該女子病情趨於穩定後逐漸停藥,並將剩余藥品通過網絡出售。其中一名購買者主動聯系警方報案。同年12月,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女子違反國家精神病藥品管制法規,網售藥品的行為構成了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該女子上訴。

近日,嘉興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該女子的經歷並非個例。此前,2023年,一名廣州女子在病友群中轉售患癌父親遺留的鎮痛處方藥被一審判販賣毒品罪,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經過二審和重審,2024年,陽信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撤訴。

轉讓違法、隨意丟棄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些沒吃完且尚未過期的處方藥,究竟該如何處置?央視網《鋒面》記者對話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副教授劉瑞爽進行解讀。



央視網:當前,對於患者所持有的閒置處方藥,合法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劉瑞爽: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參與藥品回收計劃,這是最安全、環保的方式,可搜索“藥品回收點+城市名稱”或聯系當地藥店、醫院、衛生部門了解,全國范圍內目前已建立890個回收點;二是通過郵寄項目進行回收銷毀,例如京東健康推出的“過期藥回收”服務;三是家庭垃圾處理,如果沒有回收點或回收活動,患者也可按以下步驟在家中自行處理非高風險藥物:

將藥物(勿碾碎)與咖啡渣、貓砂或泥土等不可食用物質混合。


將混合物放入密封容器中,防止泄漏。

丟棄至普通家用垃圾桶,避免放入可回收垃圾。

在丟棄前,移除藥瓶或包裝上的個人信息(如標簽上的姓名、處方編號)。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處理的方法僅適用於普通止痛藥、抗生素等非危險藥物。對於高風險藥物(如阿片類藥物、含芬太尼的藥物)、針劑、銳器或化療藥物,應優先選擇回收點或咨詢藥劑師。不確定藥物屬性時,建議咨詢藥劑師或醫生。

央視網: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又將剩余藥品轉售給他人,這一行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劉瑞爽: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51條,患者將處方藥轉售他人,構成“銷售”行為,即使是個人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的藥品經營。

此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和藥品管理法第53、54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患者轉售處方藥可能繞過處方審核,違反監管要求。若轉售的藥物被他人誤用或濫用(如阿片類藥物),轉售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患者無法保證轉售藥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導致藥品雖在保質期內,但也已經變質或失效。若因藥品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損害,轉售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若涉及偽劣藥品(過期或變質),可能構成藥品管理法第98條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若轉售的處方藥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第355條的“非法提供、經營麻醉藥品罪”。若導致嚴重後果(如他人因濫用死亡),可能觸及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或過失致人死亡的相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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