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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5萬元買到"凶宅",兩年後起訴退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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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從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獲悉,該市法院兩篇案例近日獲評全省法院優秀案例獎項,其中一例為鄂城區法院審理的涉及“凶宅”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2021年10月,市民陳先生購買了王女士位於城區的一處房屋,總價55萬元。合同中特別約定:“買方已知悉房屋產權及居住情況,賣方及營銷中心無隱瞞。”陳先生貸款購房並完成過戶。

2023年8月,陳先生意外得知該房屋曾發生王女士母親自縊身亡的事件。


陳先生認為賣方故意隱瞞“凶宅”事實,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購房合同及貸款合同,並要求王女士返還55萬元房款及中介費、稅款,代償剩余銀行貸款。

對此,王女士辯稱,房屋質量無瑕疵,且表明合同已寫明無隱瞞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因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該情形符合一般社會公眾對“凶宅”的認知標准,可能對潛在購房者形成心理影響,進而影響交易意願,出賣人對“凶宅”信息負有告知義務。

本案中,王女士在簽約時並未向買受人陳先生如實告知其母於該房屋內自縊身亡的事實,反而在合同中承諾“無隱瞞”,存在故意隱瞞的行為,構成欺詐,陳先生有權撤銷合同,賣方應返還房款、賠償損失,並消除因合同產生的貸款債務。


法院據此裁判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不動產轉移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還陳先生購房款、中介費和稅款,並代為償還貸款銀行本息。

承辦法官指出,“凶宅”信息不屬於肉眼可見的房屋瑕疵,買方難以自行查證。賣方作為信息優勢方和親歷者,對此類重要信息負有主動告知義務。《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誠信”。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影響交易意願的關鍵因素,該信息足以影響買受人意思表示,賣方作為親歷者,刻意隱瞞實質違背誠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在簽約時隱瞞“凶宅”事實,已構成欺詐,依法應撤銷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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