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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開輔助駕駛在副駕睡覺,最高法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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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據悉,本批指導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險駕駛案。其中,通過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後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後,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並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觀察者網注意到,在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後駕駛汽車。在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後,王某群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後經民警檢測,王某群涉嫌醉駕。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四千元。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通過本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則、醉酒駕駛案件中公安機關提取血液樣本行為的性質認定規則和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呼吁,歲末年初,親友聚會等活動增多,廣大群眾需時刻牢記“手握方向盤,安全記心間”的溫馨叮嚀,嚴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出行規則,安全守法出行,過一個平安、祥和、快樂的春節,同時,持續增強交通守法意識,共築交通安全防線,讓道路交通安全永伴你我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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