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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 入戶消殺全方位解析: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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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凰網原創消殺應以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體污染為前提,不宜將消殺對象予以擴大化。

  作者|宋華琳


  南開大學教授

  2022 年入夏,新冠肺炎疫情仍處於膠著狀態,消殺作為阻斷病原微生物傳播的重要手段,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眾心目中,消殺往往是一件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疫情防控事務,似乎與法律無緣。

  但是,消殺也是雙刃劍。

  一方面,消殺可以阻斷病原體的傳播;另一方面,消殺盡管不產生特定法律效果,但很可能產生事實上的效果,令被消殺對象的環境狀態發生變化,從而構成行政法學意義上的事實行為。

  過度或者不當的消殺,會造成人和物的損傷以及環境的破壞,乃至不當侵害公眾的財產權。當消殺者作為不速之客闖入公民住宅進行消殺時,有可能侵害公眾的住宅權和隱私權;當消殺者未告知公民消殺范圍、消殺方式、消殺程序,就徑行展開消殺時,則侵害了公眾的程序性權利。


  事實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規制,當違法進行消殺時,就應為公眾提供救濟手段。

  因此,作為有可能給公眾帶來不利後果的事實行為,消殺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以保證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了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規定,此條文為消殺主體、消殺對象、消殺要求設定了法律依據。

  


  消殺什麼?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嚴格消殺。可見,就新冠疫情防控過程開展的社區消殺而言,消殺范圍應以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體污染為前提,消殺范圍是被污染的 " 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 "。

  例如,對於患者和無症狀感染者的陽性感染者住宅,或應進行消殺。但是,如對患者和無症狀感染者所處單元、所處小區所有住宅(包括未感染)都進行入戶消殺,則超出了上述規定的消殺范圍,欠缺法律依據,這種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例外的情況在於,在一些老舊小區內,如果存在陽性感染者與相鄰周邊住戶共用廚房及衛生間的情形,那麼對共用廚房、衛生間的住戶室內,也需開展終末消毒,這點為《上海市成片老舊小區終末消毒技術方案》等文件的規定所佐證。

  回到事情的本源,嚴格消殺的目的,在於切斷傳播途徑或消滅傳染病。消毒處理,可以分為預防性消毒處理和疫源地消毒處理兩大類。預防性消毒處理是預防性措施:當有某種傳染病傳播時,不論是否存在傳染源,都可采取必要的預防性消毒處理。疫源地消毒處理則是疫情防控措施,又可分為隨時消毒處理和終末消毒處理。對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住院、轉運期間,患者排泄物、嘔吐物、體液及其污染的環境和物品,要及時進行隨時消毒。終末消毒處理則是在傳染源已不在的情況下,在疫源地內進行的徹底消毒處理,以確保終末消毒後的場所及其中的物品不再有病原體的存在。對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居住或活動過的場所,如居所、工作學習場所、診療場所、轉運工具,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場所,在其離開後(如住院、轉院、出院、死亡),可進行終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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