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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把孩子獨自留在海灘的父親,會擔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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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軟的生命經不起任何的粗心大意。




上海藍天救援隊隊員在搜救。


10月4日,上海一名4歲女童在浦東新區南匯新城海灘走失。上海警方6日發布通報稱,民警根據圖像資料,發現了疑似女童的身影,其在原地等候約10分鍾後,向水邊走去,在水邊摔倒後消失在海浪中。

4歲女童,海灘走失,父親取手機留女童獨自等待,至今搜救無果……這些關鍵詞的疊加,很難不引發大眾的憐幼情結與憂心思緒。有網友認為,女童的父親讓4歲女兒獨自留在海邊長達十多分鍾的做法,不僅讓人難以理解與接受,更是導致女童失聯的主要原因,目前輿論場上對這位父親頗多指責,甚至上升到是否應當對女童的父親適用刑罰。

盡管在現在過度譴責家長於事無補,反而會對孩子一家造成二次傷害,但此事再次觸動了人們對於“監護人責任”的思考,畢竟,柔軟的生命,真的經不起任何的粗心大意。

女童的父親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特別是對不滿八周歲的幼童,法律還設立了特別的保護制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


從目前相關新聞報道透露的內容來看,女童的父親帶著女兒到離海水20米左右的沙灘玩耍,中途返回去拿手機,就把女兒獨自留在了沙灘上,據他所稱十幾分鍾後回到海灘,女兒已經不見蹤影。

將只有4歲大的幼童獨自一人留在海灘上十幾分鍾,無疑是犯了育兒的安全大忌,更不用說女童走失的海灘並非景區,而是一個岸流沖擊出的泥沙灘,這些事實均可以證明,女童的父親在行使監護職責時,存在明顯的過失。對於這樣的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芯芯獨自走在沙灘上。(圖片系網友拍攝,經芯芯爸爸確認被拍攝的是芯芯。)

至於網友熱議的是否應當追究父親刑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法律懲戒措施,需要公安機關對女童父親的行動軌跡以及周邊人員等多方面進行調查,並結合當時具體的地理位置狀況、孩子年齡、父親離開時間等等,綜合判斷女童的父親是否有《刑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而確定女童的父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僅憑目前的公開報道內容,還無法得出結論。

疏忽照顧兒童

在此事件引發的討論中,有網友以國外的類似案例對比,在這些案例中,孩子的父母因為粗心大意,導致孩子意外身亡,並被追究了刑事法律責任。網友們紛紛建議,引入類似國外的疏忽照顧兒童罪,來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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