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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後,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隊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後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20191116 驻港解放军终於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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