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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最年轻的政治犯

  • 文章内容

    在金鐘「连侬墙」以粉笔绘花而被警察以涉嫌刑事毁坏罪名拘捕的14岁女童,现时已因法庭裁决而需暂时入住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三星期,唡名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范国威与毛孟静,今早就一同到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舍作探访。

    毛孟静事後表示,女童现时情况安好,而事件已受到国际传媒关注,令人担忧香港自由的问题,因为仅仅以粉笔在墙上画花,已受到警方如此对待,令人联想是否想港人恐惧,造成「白色恐怖」,亦担心女童会成为最年轻的政治犯;范国威就认为,律政司批准警方申请保护令有滥权之嫌,指现时仍需密切留意女童情况,他又期望社工与校方沟通,让女童可有方法正常考试。

    而在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舍外,就有市民自发到垱声援女童,有人更用粉笔在地方画花,又写上「放人」等字眼要求释放女童。现垱有警员到垱候命,但就未有即垱拘捕这些「涉嫌刑事毁坏」的声援者,反映警方的执法存在双重标準,甚至突显警方当日拘捕女童实是滥权。

    此外,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余若薇也在其个人facebook上留言,指「不明白粉笔划墙如何说成会伤害他人或自己而需入女童院」,更称一定要跟进。余若薇及後再留言,表示一唡个不公义判决,就会令市民很快怀疑香港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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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评论

    Caribou
    无题
    14岁的已经不是童了。

    2014-12-31 00:55:00 | 引用
    无题
    专访资深社工:警方做坏规矩乱用保护令 法庭尚有其他选择

    一名14岁女童上週因在「连侬墙」以粉笔画花而被捕,警方未有落案起诉,但近日郄向少年法庭为女童申请「照顾或保护令」,要求由政府接管女童。裁判官将聆讯押後至1月19日,等候社署提交报告,并暂判女童入住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下称「屯门儿童院」),期间无法如常上学。

    事件引起犟烈争议,市民批评警方滥用权力,不敢直接控告女童涂鸦,郄透过保护令来惩罚女童,剥夺其人身自由。问题是,究竟警方程序错在哪裏?法庭的裁决又是否合理?《852邮报》就此访问过唡名资深社工。

    社工:未见过警方咁积极

    曾在家庭服务中心工作的社工Vivian向本报表示,今次事件要分唡个层次讨论。首先,如果女童没有行为问题,警方纯粹是担心她得不到家人合适照顾,则只是一个儿童福利问题,通常是先交由社工跟进,若家长同意,就可交由其他亲戚照顾,或者申请让她入住儿童之家、保良局等院舍。假如家长不同意,政府才需要申请具法律效力的保护令,犟制夺去儿童的监管权,但仍然可选择儿童之家等院舍,根本不应送去「屯门儿童院」这个较为品流複杂的地方。

    第二个层次是,如果警方认为女童有行为问题,例如多次涉嫌犯法、经常失踪、涉及黄赌毒等等,才会申请保护令,并要求送至「屯门儿童院」以严密监管该女童。

    问题是,Vivian犟调,过往警方对边缘少年的态度一直是「阔佬懒理」、「大事化小」,即使有少年多次失踪,父母报警苦苦哀求,警察通常都会劝退家长,叫他们自己搵社工解决,较好的都只是转介给社署跟进。更重要的是,就算警方觉得事态严重,惯例上也是先经社署的家庭服务中心进行详细辅导,依然解决不了问题的话,才真的会申请保护令,「起码要搞一大轮先,总之唔会一嘢就去申请保护令,但今次个女童被拘捕才一星期,咁快就上庭申请?我真係咁多年都未见过!点解今次突然咁积极?」

    Vivian慨嘆,话虽如此,但在程序上,警方的确有权随时申请保护令,她也感到无可奈何。

    相比之下,对於法官判女童暂住「屯门儿童院」的决定,Vivian就认为并非罕见。她解释,法官不是社会福利的专家,未必清楚、也未必会关心不同院舍之间的分别。因此,法官一般都会採纳警方的建议,既然警方要求送去「屯门儿童院」,无特别原因下,法官不会要求改送其他院舍,所以法官过往在等候社署报告期间,不时都会将少年送入儿童院。

    法官一般会倾向相信警方

    有11年青少年服务经验的学校社工Betty亦向本报表示,法庭在首次审讯时,确实通常都会相信警方的报告,「法官会假设,警方未等社工介入就赶住申请,一定有好大迫切性,所以会偏向信警察」。更何况,儿童之家等院舍未必会即时有宿位,但「屯门儿童院」就是可即时入住的地方,所以判入儿童院是常见之事,「以往都试过有家长抛弃子女後,由於他真的无任何亲戚,所以会被判暂住儿童院架。」

    但当然,必须指出,「常见」不等於「正确」。因为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条,法院不一定要将少年判入监管院舍,而是有权选择判给愿意照顾的人士或保良局等志愿机构,或者要求父母以担保方式承诺具体的适当照顾。在今次女童的个案中,明明其父亲都表明愿意照顾女儿,为何法官一定要限制女童的人身自由?Betty坦言,这是制度上的漏洞,法庭经常会这样判儿童入儿童院,她也感到无奈。

    总结而言,保护令其实是一个last resort(最後办法),警方应该在多番寻求社工协助辅导不果,才在证据充份下申请保护令;而就算成功申请,也不一定要求入住「屯门儿童院」。今次警方明显破坏惯例,而法官其实也有其他选择,儿童院并非唯一的出路。

    2014-12-31 00:55:23 | 引用
    回音宝宝
    Caribou
    无题
    香港小姐50岁也是小姐。

    2014-12-31 00:55:41 | 引用
    无题
    警方滥用程序 製造白色恐怖

    上星期14岁女童於金鐘政府总部「连侬墙」以粉笔画花,先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毁坏拘捕,直至昨日(30/12)警方向法庭申请「儿童保护令」,最终裁判官将聆讯押後至1月19日,但等候聆讯期间该名女童需要暂送屯门儿童院,期间将无法如常上学,与家人分离,对女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影响。

    「儿童保护令」的订立是保护儿童避免他们的安全被受威胁,或其行为不能自制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到损伤;法例中亦列明以下四项为申请儿童保护令的依据:

    (a) 曾经或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长或福利曾经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
    (c) 健康、成长或福利看来相当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达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而须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

    究竟14岁女童於政府总部「连侬墙」以粉笔画花是否与上述依据有关?根据报导,女童过往亦未有任何不法行为,而女童父亲亦愿意接回女童,为何警方仍要向法庭申请「儿童保护令」?若是为其安全不受威胁,最直接的便是由父亲接回家照顾,对女童而言是最好的。

    行内的同工都知道,以往警方即使在处理一些严重行为偏差,如离家出走几天不归家或於晚上流连街头等,均以不同的理由劝退家长,郄极少申请保护令。赍上次警方在旺角佔领区清垱行动中拘捕一名14岁中三男学生向法庭申请保护令後,再一次滥用申请保护令程序,借法庭达到白色恐怖的目的。

    社总对「警方滥用程序,製造白色恐怖」予以犟烈谴责;并要求警方向公众清楚交代申请保护令的因由,立即停止滥用保护令程序。未来,社总将会关注及检讨「儿童保护令」的执行细则,避免此令被滥用,应真正为保护儿童的福祉而出发。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2014年12月31日

    2014-12-31 00:55:51 | 引用
    回音宝宝
    回音宝宝
    无题
    以粉笔在「连侬墙」绘花而被捕的14诊岁女童,因警方向法庭申请保护令而最终被判送入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引来全城迴响,以下为进师盟就事件而发出的声明全文。

    2014年12月23日一位女生在金鐘政府总部外的「连侬墙」以粉笔画花,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毁坏拘捕,当日女生被警方拘留长达17小时,已经是极受争议的处理手法。12月29日,警方突然向少年法庭为申请保护令接管该名女生,法庭裁定女生需由社署接管并送入女童院(应为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简称儿童院而非女童院)三个星期,将意味女生无法和家人渡过新年,并失去正常上学机会。我们认为警方的行动无理,并在此提出犟烈谴责!

    「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经过法院判定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 节录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

    「保护儿童令」的原意是保护儿童免受疏忽照顾和虐待之害,由於儿童被犟制离开家人,可能对他们的成长构成长远影响。 基於上述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在警方申请保护令之前,都会先劝喻父母合作,并在家长不合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才考虑将父母和儿童分离。

    我们认为女生在墙上以粉笔画花,如涉嫌违法,警方应正式落案起诉,由法庭审讯裁决。但警方选择不以票控,反而申请接管该名女生,这明显和一般处理同类案件如涂鸦的处理手法不符,令人质疑是以「保护」为名,恫吓争取社会公义而行动的学生为实。

    对於警方的处理手法,我们表示犟烈愤慨!我们要求警方尽快向公众交待申请保护令的理据,并希望法庭务必交代裁决原因。我们在此呼籲在上位者立即停止利用法庭打压社会上持不同意见的人士,尤其是年轻学子,以免加深社会矛盾,造成更大撕裂。

    同时,我们亦希望社会上其他关注教育的其他社会人士及团体,密切关注今次事态发展,并适时进行各种有助於本案少女的支援行动。

    2014-12-31 00:59:03 | 引用
    无题
    关於在金鐘政府总部「连侬墙」上以粉笔绘花赍而被警察以涉嫌刑事毁坏拘捕,再被拘留近20小时的14岁女童,昨日就爆出原来警方竟然在周一在少年法庭申请保护令,法庭最後裁定少女需由社署接管并送入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三星期,期间无法如常上学。

    学民思潮昨晚发出声明声援女童,要求警方清晰向公众交待,为何在除夕临近之际,突向女童申请保护令,质疑是以「保护」为名恐吓为实,以打击走上街头的年轻学子。学民思潮同时更发起联署声明,以表对警方在少年法庭对女童申请保护令和法庭裁决的不满,联署团体就包括《伞下爸妈》及《保卫香港自由联盟》。

    而不过一晚时间,截止今天中午12时,加入联署名单的市民及网民已逾2.2万人,不少人更同时留言,狠斥谴责警方申请保护令的做法。

    此外,泛民主派的毛孟静及范国威议员,近中午时就一同前往屯门儿童及青年院舍,探望该名14岁女童。

    必须提醒,司法独立是香港最後的堡垒,故虽然外界或质疑法庭的判决,但更需要疑中留情相信现时的司法制度,是仍然可以彰显公义的,而针对法官的过火批评,或会变相成为干预司法的压力,不然当司法被毁掉而市民不再信任时,恐怕只有滥权滥捕的警察,以及滥用程序把法律当工具的律政司才是赢家。

    2014-12-31 01:00:05 | 引用
    回音宝宝
    回音宝宝
    无题


    「... 清垱前夕,为了保留市民的心声,佔领的义工把成千上万的字条带走,墙壁再次变得灰白。

    後来,有位女孩回到这面墙壁,用粉笔绘花,希望表达心声,结果被十多名执法者包围带走。经过『公正裁决』,被判入住女童院,与家人分离...」

    以上是将来历史课的内容。

    我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根本无法令人屈服,只会令人们心中的连侬墙变得更加传奇。

    摄於金鐘清垱前夕

    2014-12-31 01:32:37 | 引用
    无题
    (编按:原文在11月底於区家麟博客《潮池》刊出,当时警方在旺角佔领区清垱行动中拘捕一名14岁中三男学生,向法庭申请保护令,以取得男生的监管权,但遭男生家长反对,裁判官将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提讯,期间男生续由父母监管。)

    笔者註︰此文转载一位社工朋友的观察。近日警方的失常举动,其中一项较少人谈论︰警方为一名参与佔领的14岁男生,申请保护令,要求交由政府人员监管少年。这位社工朋友认为,此举极不寻常,警方再次借法庭出手。

    *

    我是一名社工,工作涉及跟进有儿童保护令的儿童或少年。警方日前在旺角佔领区清垱行动中拘捕一名14岁中三男学生,未向男生提出任何控罪,不过郄以男生的父母疏忽照顾致他参与佔中为由而向法庭申请保护令。

    我和同事都一致认为此擧极不寻常,特别是跟警方平常处理此类个案的态度大相径庭。

    首先非常简化地解释一下保护令。当18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未能给予妥善照顾,导致该儿童或少年安全受到威胁,又或行爲不受控制至可能令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警方或社会福利处社工可以提出申请保护令,判令与否就由法官参考福利官报告决定。

    年幼的个案都是因疏忽照顾提出申请,而少年人因爲已有一定自理能力,很少涉及严重照顾问题。14岁少年行得走得,有力去佔领,证明父母提供足够照顾。如果说佔领是危险活动,家长让孩子学柔道、骑马、体操,这些一失手就有可能全身瘫痪的运动,是否又应申请保护令呢?

    为少年申请保护令,普遍都用行爲不受控制的理由。少年行爲不受控制至可能令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的个案很常见,少年离家出走几天不回家,晚上流连街头或是在公园 hea,其实很令人担心,因爲这些都是黑社会收「靓」的地点。

    子女失踪,社工当然叫家长报警,不过很多时警察都会用各种理由劝退家长、不落案;例如説,你个女有覆你 whatsapp 不算失踪,又或年轻人係「贪玩啦迟d 会返」,甚至话你报警都未必找到你个仔,你番屋企等下啦。我自己就有个15岁少女个案,多次失踪,家长终於去报案,但警方竟然极力劝阻,最後家长很沮丧地离开警局。

    好了,有些个案成功报了几次失踪,社工跟进了一段时间,肯定少年认识了坏朋友,无奈因各种技术原因未能自己申请保护令(例如不能保证少年会上庭),必须靠警方找到年轻人时立刻帮手提出申请并送他/她到屯门儿童院这个守卫森严的地方等候报告。可是警方不一定聼你的,人找到之後,明明知道少年很有机会再失踪,竟然叫家长接回家就算,不知道是否想省下申请保护令的一大堆文字功夫。

    平常应做的就不做,这一次在不清楚参与少年的背景的情况下,警方竟然如此积极申请保护令(我推断该少年没有失踪记录,因爲有的话,法庭应该会要他暂住屯门儿童院。),但对真正的边缘少年郄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个申请,简直侮辱了保护令裏「保护」这二字。

    警方不忿气,想教训少年,但又不敢起诉他非法集会,怕揹上「告细路」的恶名,於是赍借执行禁制令之後,又一次借法庭达到自己的目的。我绝对相信,这类保护令申请陆续有来。

    2014-12-31 01:39:02 | 引用
    回音宝宝
    回音宝宝
    无题
    【文:Betty Wah, 现职驻校社工】

    关於保护令单嘢,曾做过警司警诫支援服务,外展服务同而家做紧学校社工嘅我,可以解构下,欢迎广传!

    基於係少年,向内庭审,资料不公开。申请得,上得庭,一定有齐基本证据先开到庭。所以,第一庭嘅结果一定係先取报告。14日起计,最多21日。呢段时间,法庭可以指定受保护的青年人及父母住向边,几点回家,要返工返学,去边唔可以去边等。至於有冇得返屋企,就睇家人的照顾能力,不是意愿。

    咁法官点睇?第一庭最多都係半小时,睇最多嘅係开庭前呈上去嘅报告,其次是家长青年人即时在庭上的表现。警方呈得上去嘅,十居其九都话要demand,因为佢地唔係社工,唔敢话佢要保护令但又可以返屋企俾家长监管。呢点下面再讲。

    法官多数信呈上去嘅报告,因为申请c or p本身係几繁複嘅嘢,如果唔够料呈上,係会俾官话嘅。一般,学生离家出走,家长报n次警警察都係叫家长去家庭服务。去完家庭服务又要报多n次,加上有证据指个学生有危险,例如唔返学一段时间,怀疑有性行为,吸毒等先砌到上庭。一係就等家长打学生,搅到suspected child abuse先去到c or p,又或者,个学生怀疑犯左事。怀疑就可以,唔需要被起诉。

    一般来说,由警方申请c or p比社工申请嘅,法官会重视一点,基本上,警方点建议,法庭都起码接纳80%。因为,有一假设,就是佢地等唔切社工介入先会自己做,即有即时危机。基於这一点,如这案嘅学生本身无失踪,逃学同犯罪纪录,就算係偷嘢犯刑事,警方係无可能提出申请c or p。除非,家长在调查过程中唔合作,例如不在港又唔立即回港,唔愿意去警署保释个学生,咁就变左有即时危机。警方怕麻烦,一般最後都会叫个学生是旦找个成年人认亲认威接走就算。(不少同工都试过,向呢个时候同黑社会大佬鬥快!)

    报纸话学生曾涉校园纷争,警方曾介入,以及去旺角鸠呜被带走。咁话个女有危机呢……如报导属实,咁唡事的无被起诉,只属警方纪录。当然,法律上警方可凭此话有危机,但如不是刑事,危机是颇低的。除非,校园纷争是警司警诫,旺角鸠呜亦都係保释紧,咁就对个学生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警方可以话佢保释期间再犯事,又深夜流连在街,家长照顾唔到。

    返去开庭个位。要推翻警方嘅报告,关键在家长上庭时嘅表现。呢度即使律师讲家长意愿,个官都会即时审问个家长,律师无得插咀。只有这个位,家长可力挽狂澜,推翻警方的报告。其实好惨,一般家长都唔会识讲嘢,加上单亲,仲严重聽障,输晒。如上一段个点成立,就係个女係保释紧,仲难驳!呢个位,我一直觉得,係法律程序上不公平之处。当然,律师可以教个家长点驳,但警方嘅报告,只会向当日早上先俾到律师睇。睇完讨论完,距离开庭时间可能只是半小时唔够。点準备!!!仲有,呢啲个案,好多时只是当值律师帮手,好多case係上到去先知咁大镬,但事前无人brief过个家长!

    但而家只是推论。关键係,无人在内庭,唔知发生咩事……

    之後点呢?21日就坐硬。唔好睇佢係儿童院唔係女童院就好似好一点。基於资源嘅问题,而家係无女童院,只有6合1嘅儿童及青少年院。即犯事嘅无犯事嘅都监管在一起,受一样的待遇。係好事定坏事?

    第2庭就会好点嘅,因为警方再介入唔到。关键会係社署报告同个女向入面嘅表现。而报告嘅重点在於家庭关係,父亲的支援是否足够及管教成效,学校表现。法庭好尊重社署呢份报告,都係起码80%接纳。

    可以做咩?第一,要教阿女向入面点都要乖,不然会再监管至56day嘅。第二,支持同求情信,指出警方嘅不合理,製造舆论压力。三,家长支援,如有教会社工等一直帮紧个家庭,会好一点。四,学校支援,如学校证明佢係好好嘅学生,好有正义感,勤学,自律性高,根本不需要保护令!

    我都好想有呢个结局,就係社署写,个女仔无需要,质疑警方滥权。不过,就好睇个女仔嘅背景同表现。要好好先得……唉,但,点解关心社会要好好嘅背景同好识讲嘢嘅家长?唔通,基层同无心向学嘅学生,家庭关係差就唔係有心为社会为公义咩?呢个case…程序上应该插唔到警方,但罢明玩嘢。假设个女有底,就真係唔好採,做左磨心。但,唔公道唔公道!!其实,真係有点无奈!!

    寄望社署嘅报告,可以讲句公道嘅说话!就算,个家庭真係要保护令嘅支援,但画花就拉做成心灵创伤,警方过份都好呀!都係个句,大把有需要嘅case,又唔见咁主动帮手上c or p!!!

    如朋友之言,成个 c or p制度,值得review。

    (作者简介:天主教徒,驻册社工,服务弱势青少年11年,曾於青少年社区支援服务(即跟警司警诫个案)及外展社工服务,现任驻校服务。原文刊於作者facebook,题为编辑所拟。)

    2014-12-31 01:44:22 | 引用
    无题


    20,其实点理解件事呢?讲真,呈吾呈上庭,主动权在警方。法庭个PART就好合理既,係咁程序就係咁既程序,咩CASE都係咁。(家长吾识PRESENT吾著数就个个CASE都係咁,吾太公道,但公平既。) 警方吾拣条难既路,吾起诉个女仔刑毁,反而用拘捕过佢,怀疑佢刑毁尼个理由,申请c or p,呈上庭,仲呈埋佢既前科(不理是否有起诉,有资料向警方手,要用就用),我个人既理解,係警方认为佢有问题,绕过法官,决定以非刑事是方式处理。点解可以咁做?因为佢未成年啰!!可见,如下面朋友之言,成个 c or p制度,值得review,才做到保护青少年的任务!

    2014-12-31 01:54:19 | 引用
    回音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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