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i house 項目,好像8月初和總包簽的合同,收了40%定金。要求9月18號開業前交貨。累死累活通宵趕工。驗收後收不到尾款60%。急了,拿了牌子到業主那裡舉牌,並給總包公司門口放了牌子,總包支付20%後,說重做一個大櫃子再給20%。昨天做好大櫃子,總包又找理由不給錢。看來還是要上法庭。
細節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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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回帖 (版主加)
虛擬茶客 寫道: |
先放個lien,才有主動權
land title...如果那是店主的物業,lien了之後,你訴到高院,他兩周之內必須應訴,否則就永遠lien在上面了,賣也賣不了,mortgage也renew不了,他如應訴,因為你是勞工方,他的贏面甚小,他會花比欠你的錢多得多的錢。如果他是租來的,那麼所有的租約都會要求他clean the title, 逼他付錢或與你對薄公堂,在結果出來之前他必須向landlord繳納保證金,也比欠你的錢多。除非他實力很雄厚,並且恨你入骨。否則只有lien了,基本可以保證你會給他上一課,這個錢比不得鍾騙子欠你的錢,這錢好要。lien之前要警告,不聽勸就lien了,扔在那兒一年,但一年快到時一定要找個律師給高院遞個狀紙,這時你會發現他突然跪下來了,無論他那時怎樣找你協商你都標理,讓他去找你的律師,你不愛錢,你的律師還愛勒,這時別輕易放了他。
別去small claim court,因為裁決結果不據執行力
discharge lien一般需要owner方的律師給合同方的律師詢問一個百分比,一般是20%,然後owner方的律師會找owner要一張支票金額是lien數額的120%。。。交到法庭去做一個discharge的文件。。。再交到land title office去discharge這個lien。。。discharge完成之後。。。合同方可以起訴至高法。。。要求從那個120%的抵扣款中得到自己的付款和賠償。。。因為雇傭律師和要在法庭走程序。。。owner的花銷會遠遠超過欠款。。。能夠磨下去的owner一定很有實力並且對合同方恨之入骨
你沒有明白lien的真實含義,lien的含義是債務,你是將一項債務放在一塊地的“法定描繪”(legal description)下, 從而迫使業主方采取行動來幫你追債。它也避免了任何雇傭過程中唱雙簧的可能性,比如A想雇你做事,又不想付錢給你,於是A雇了個叫花子B,讓B雇你給他做事,做完事情後B就跑了,然後A說他和你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就可以奈債了,lien把這些可能都排出掉了。你收不到錢,不等於業主幫你也收不到錢嘛,何況如果業主幫你也收不到錢,就只有業主付了,多好啊。你放心,租賃合同啊mortgage條款啊早就把這些寫得清清楚楚,甚至總包和業主之間的合同上也應該寫得非常明確(不然怎麼會有完工55天後的尾款呢),該是誰的,誰也跑不掉,好讓你不用象國內的農民工一樣去剁自己幾根手指頭收賬。雖然國內的政治制度好得登峰造極,經濟制度還是加拿大好啊。
順便把其他幾個童鞋想問的問題一起回答了。lien放了之後,一年以內必須訴到高法,被訴方應是從合同一直到業主的所有人,比如A裝修公司(總包),B面包店(租客),C業主,不然就作廢了。訴訟加律師費和法庭費用會是一筆龐大的費用(一般庭審第一輪下來,最少兩萬五千塊就不見了),被訴方的費用會比這個費用還要大。贏家最後可以請求法庭判對方付自己所有的法律費用。所以輸家的風險是巨大的。當然法庭很少判所有的法律費用完全有一方負責,因為這樣的懲罰太重了。做為勞工方,一般都會被判罰照顧,法庭一般都會判被訴方付錢,被訴方可以特別的挑剔,用在雞蛋裡挑石頭的方法挑很多的毛病出來,但不太可能影響最後的判罰,如果勞工方沒有很大的錯誤,被訴方都必須付錢,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不夠格給意大利的國王做工,如果被訴方把自己的標准跟意大利的國王看齊,我們做的東西都是應該扔掉的,雖然我們不是米開朗其羅,但我們還是有謀生的資格的,所以大家標怕被訴方整整有詞的狡辯。這種訴訟很少有把第一輪庭審走完的,往往都是在開庭之前,雙方出示證據的調解會上就付錢和解了,畢竟被訴方一般都是為了省錢而耍奈的,遇到那麼花錢的事情,突然就會福至心靈,想通了付錢。很多勞工方都忘記或者不願起訴至高院,lien被放在那裡一年之後就自動失效了,很多總包或業主就是在等這樣的機會。但我們一定要訴,哪怕是法律費用可能遠超過欠款的數額,因為這是一個原則的問題,如果你不走到底,那麼你收不到尾款就不收了的名聲就可能流傳出去,你怎麼判斷下一個來找你的客戶不是聽到了你不收尾款的好名聲來混水摸魚的呢?所以我們可以虧錢,但一定要保證對方不會獲利,最好是對方的代價遠遠大於他想耍奈的金額,這才是我們的目的,你可以用法律,總好過收高利貸的不得不用暴力好吧,你的合同至少是受法律保護的,另外別怕不簽合同,越是沒簽合同的情況,你越可以多掛lien的金額,業主方就越窘迫,如果簽了合同,那麼你不可以掛比合同尾款更多的金額,任何你在收款過程中的代價,都是不能計入lien,所以其實合同是對合同甲方的保護,但是很多土包子甲方都千方百計地避免簽合同,實在是腦子都被驢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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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眠 寫道: |
Filing a Builders Lien:
www.ltsa.ca/cms/filing...lders-lien
New Westminster Land Title Office
Vancouver / New Westminster / Prince George / Prince Rupert Land Title Districts
Suite 300 - 88 Sixth Street
New Westminst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3L 5B3
General Inquiries: 604-630-9630 or 1-877-577-LTSA (5872)
Facsimile: 778-312-0333 effective September 6, 2013
這個有期限的,一定要在完工之後45天之內File。
一般如果OWNER做出這種決定,都是准備上法庭的。
有實力的OWNER絕不會被分包商敲詐勒索,FILE不合理的LIEN。那時,分包商要等個一年半載,或更長時間,也不一定能拿的到錢。
所以,不是說FILE了了LIEN就等著收錢。
具體操作太技術性,我們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LZ要追的金額不大,只要是合理的,最好先和OWNER溝通一下,再作出法律行動。說不定就可以協商解決,也省了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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