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

手术好成功,但病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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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6 18:12:03

2013年9月14日下午,前立法会议员范国威在旺角西洋菜南街搞街头签名活动,一名阿伯路人上前骂他“捣乱香港”,争执期间范国威说要报警拉老伯,一退休汉路过见状,不忿范国威堂堂议员“吓阿伯”,加入争执“战团”。
混乱中,范国威不断举手机拍摄退休汉,惹怒众人,退休汉一时冲动说“信不信我打你”并举拳作势打范,范国威报警称被刑事恐吓。
法庭上,被告深表悔意,认为事发时因遭范不停拍摄所以“好躁”,但结果,退休汉还是被裁定刑事恐吓罪成,判监三个月,缓刑一年。
同人不同命,退休汉不是传媒大亨,不是暴徒金主,所以不走运,冲口骂一句“打你”,就在两个月内立即被判罪留案底。
怪不得有网民留言感叹说:“觉得今日香港仲衰过ICAC出现前的岁月!”
同是刑事恐吓,我想不到黎智英案跟以上案件有何区别?纯粹因为犯案者身份特殊,却得到完全截然不同的待遇,看来,我们距离人治又再迈前一步了。
退休汉刑恐后实时被捕,两个月后迅速判罪。相反,黎智英犯案后两年零九个月后才被拘捕,三年零三个月后才受审,而最后,更因为被恐吓者在事发时“笑笑口”,一点惊慌表情都没有,所以被法官认为不可信;反而指着鼻子恐吓人的肥佬黎是斯文人、诚实可靠、犯案只是“一时冲动”,所以裁判官锺明新认为,即使此案“刑事恐吓表面证据成立,但罪名不成立”,肥佬黎无罪释放。
这案子,完全颠覆大众常理。举个例:表证成立,但罪名不成立?那是不是等于医生做完手术出来跟你说:“手术很成功,但病人死了”一样?
又举个例:你恐吓人,只要对方处变不惊,原来你就没罪。那么,恐吓警察、军人永远不能入罪,因为不害怕是他们的本能和特质,而胆大包天者,就注定日日被恐吓,谁叫你什么都不惊,活该被人吓。
至于“一时冲动”原来都是脱罪理由,就更令大部分在囚罪犯呼寃了,问心,哪个杀人、强奸的不是一时冲动?如果一时冲动可以为所欲为,那人与兽何分别之有?
官字不只两个口,原来他们心中还有两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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