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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相關] 男子墜入水庫死亡 保險公司拒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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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隴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於2017年5月16日回復表示“王維紅系溺水死亡”,“認為本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並附上“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

  報告書顯示,“根據現場勘查、電子物證、走訪調查及檢驗鑒定,認為此事是當事人王維紅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

  文縣碧口鎮交警系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處理交通事故二十多年,從未聽說過“因自主意識支配,不屬於交通事故”。


  一審代理律師劉吉穎認為,駕車本身就是自主意識的表現,文縣公安的報告並不敢下定結論說自殺,“這就是玩文字游戲,讓人認為是自殺。”

  劉吉穎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是自殺就不能認定為自殺,排除自殺、吸毒、酒駕等不予理賠的情況,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據記者了解到,因自殺爭議而出現的保險理賠糾紛並不少見。2016年6月1日,荊門市私人老板周華在京山縣雁門口鎮發生交通意外,溺水身亡。在善後工作中,家屬發現,周華從2009年開始在荊門市的各大保險公司為自己辦理了22份意外保險,如果賠付,周家人將拿到1097萬元的高額賠付費。然而,在申請理賠的過程中,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中國人壽等11家保險公司以“騙保”為由,拒絕了家屬的賠付申請,周家人最後將他們分別告上法庭,並追加荊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為第二被告。

  2016年6月,湖北荊門11家保險公司“抱團拒賠”案中,當事人周華未解安全帶,車窗未打開,被保監會認為是沒有逃生自救舉動。

  在焦小雲起訴保險公司案一審期間,法院以此案涉嫌刑事案件為由停止審理,並轉為刑事立案偵查。

  慶陽市公安局於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反復調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重案組37號從多方了解到,審理期間,法官曾主持調解,焦小雲的條件是必須賠付2400萬元,可以放棄從2016年4月17日至判決執行之日期間的利息保險公司提出最多付一千萬,雙方都不同意,和解不能達成。


  2017年11月15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焦小雲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足以推翻《不予處理決定書》的證據,因此也認定為不屬於交通事故。並認定,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既非過錯也非意外,即王維紅在其自主意識支配下駕車墜入水中既非遭受意外傷害也非交通事故,平安保險安陽分公司理賠條件不成就。

  對此結果不服,焦小雲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後,律師和焦小雲偶然發現,一審法院主審法官張治輝的妻子在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工作,本應自行回避卻沒有回避。

  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品牌部負責人張文松認為,法院遇到這麼大的案子,單一某一個人的關系不能起到決定性作用,“如果能起到決定性作用,判決早就往有利於我們這一方發展了,我們還用等這麼久嗎?”

  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慶陽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8年6月11日,重案組37號聯系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方表示法官事務繁忙,無法接受采訪。

  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品牌部負責人張文松聯系重案組37號表示,“公司與當地公檢法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可能去阻礙判決。我們也在等待法院的終審,裁決認為我們應該有什麼責任,我們就按法院的裁決執行。”

  一審敗訴,焦小雲很難接受。她說,官司一定要打下去,就算拿不到保險賠付金,也要還丈夫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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