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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斤黃金、千萬受賄大案已經判了 | 溫哥華財稅中心


8公斤黃金、千萬受賄大案已經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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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孟慶傑收受賄賂的細節中,其非法收受的財物可以說種類相當豐富。除了價值數百萬的人民幣、美元、銀行卡之外,孟慶傑還曾收受黃金8公斤、別克GL8商務車和別克君越轎車。此外,孟慶傑還收到過2個車位,並已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過3套房。

  其中,2015年至2019年期間,孟慶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190萬元、黃金8千克(價值人民幣226.456萬元),並為統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另外,2016年至2018年,孟慶傑為青島金鳳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薛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期間孟慶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四次收受人民幣現金共計30萬元、美元30萬元和別克GL8商務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4.250553萬元)。


  被判十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五十萬,並追繳違法所得過千萬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慶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慶傑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該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受賄事實,系坦白,應從輕處罰;該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從輕處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主動交代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系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綜上,考慮到被告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情節輕微,系自首,且放貸行為並未造成銀行經濟損失,不需要判處刑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孟慶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對被告人孟慶傑違法所得人民幣919.953653萬元、美元3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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