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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转让闺蜜大温公寓 闹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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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否认了合同?


B女士索赔的主要论点是:从未有过让她接管购买公寓的合同,或者即使有合同,A女士也是违反合同的人。

法官对双方之间微信消息进行审查,认定双方确实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使它从未正式形成为单一书面文件。


判决书写道:“在她们长期的友谊背景下,B某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明确声明,她想要该房产并同意任何付款条件,从而形成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基本条款是当事人的身份、将预售单位认定为房产以及购买价格。B女士向A某侄子母亲偿还3月和6月押金的后续行为,支持当事人的结论:客观上旨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认定B某“否认”了合同。

根据该决定,在法律术语中,“否认”合同意味着以“实质上违背其目标”的方式违反合同。


B女士称A某未及时将合同转让给她,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但法官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转让时间是协议的关键条款。

判决中写道:“即使在第三笔押金到期日之前进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一项条款,但该条款的重要性不足以构成违约。”

相反,法官发现B某拒绝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并要求退款,从而拒绝了该协议。A某拒绝退还钱,就构成了对拒付的“接受”。


该决定写道:“如果买方支付了部分购买财产的款项,包括通过转让协议,但随后拒绝履行合同,则卖方有权在接受拒绝后保留这些付款。”

因此,法官裁定,A女士有权保留B女士支付的 340,188 元购买款项。

法官驳回了A某声称因B某退出转让协议而造成的 233,749 元损失的索赔,并认为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抵消这些费用,例如出租该单元。

决定写道:“A某未能证明她所索赔的费用和抵押贷款利息、物业费用、地税、房屋保险费和投资收入利息损失有关的费用无法从她本可以收到的租金收入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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