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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被层层"消解"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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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开具的对小谢前夫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不被认定,不被准予


当一个家暴受害者想要离婚时,可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现实困难。

香港大学法学教授贺欣在2022年的一次演讲中,分享了他旁听内地的一次离婚庭审。女方讲述自己遭受了600多次家暴。法官询问男方时,男方也承认掐过女方的脖子。贺欣说,法官告诉他,“掐脖子”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一旦有了这个行为,家暴就板上钉了。

但后续的处理让贺欣感到“意外”。庭审结束后,双方都愿意调解,法官很快进入了分财产阶段。法官没有再提起家暴,分财产完全按照所谓公平的方式来分配。他发现,“即使家暴被认定了,当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时,这个事情就被无端地抹去了,被删除了,被蒸发了,不存在了。”

如果家暴受害者不接受调解,坚持诉讼,也并不意味着她就能顺利地离婚或者获得家暴赔偿。

在《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困境》一文中,作者分析了2023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172份涉家暴离婚的判决书,发现被法官认定家暴的案件仅有3件,占全部案件的2.2%。

北京千千律所曾发布研究报告《“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在随机抽取的1073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6件,最终判离婚的只有50件。这意味着,约四分之一的家暴受害人,即便被认定家暴也不被准许离婚。尽管实施家庭暴力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规定,如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被家暴,所以离婚,这个朴素的要求想要得到法庭的支持为什么看起来很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李莹对深一度记者分析,不被认定有些时候的确是当事人证据不足。有的可能只有几张伤口的照片,完全看不出来是谁被打;或者只是就诊的医疗证明。这些并不是法定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后,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证据。

“被家暴离婚难,反映出来的更本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家暴的证明标准有很高的要求。”李莹解释,比如,法官觉得可能一定要打多少次才算,还要有一些伤害后果。但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关于次数,也只对精神暴力有限定,叫“经常性的恐吓、谩骂……”但身体暴力是没有的。“打一巴掌在法律概念上算家暴,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就这么一次,是不认的。”李莹说道,更不用说,相比于肢体暴力,更难取证的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最简单、直接的关键词“家庭暴力”和“殴打”检索,会感受到更日常、更具有普遍性的家暴受害者自证的困难。

来自山东的一位女性和丈夫结婚30多年。她陈述,自己常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2017年离开家,独自居住;2021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2022年她再次起诉,还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明自己被丈夫殴打致右耳鼓膜穿孔。

病历和检查报告仅能证实她因伤入院,无法证明是被丈夫殴打所致,且被告也否认——法院认定这无法证明她遭受家暴,认为夫妻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她再一次离婚失败。

辽宁的一位女性,2020年因遭受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撤诉了。一年后,她又一次被打伤,再次起诉,被驳回。

法院是这样认定她被打的经历——因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发生口角,原告持刀威胁自杀,双方争执中,被告踢踹原告,致原告大腿瘀伤。法院认为,女方受伤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所致,“伤情较轻且具有偶然性”。所以,男方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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