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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被层层"消解"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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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即便证据链完备,如果法院认为是第一次家暴,当事人的离婚诉求也不会被支持。


在2021年的一份判决书中,女方被男方打致轻微伤,还提交了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书、受案回执、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认定与离婚案件有关联性,但不认为这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首次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可以原谅”,不准离婚

李莹今年正在进行的一个离婚案子,也有类似的问题。女方有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也有男方承认自己打人,并且道歉的聊天记录;甚至还有女方被打的视频记录,视频里,男方拽女方的头发,摁到地上,女方要起来,他又拽,又摁到地上。但一审并没有认定这是家暴,只认定男方有“失当行为”。




“高标准”背后

离婚诉讼中对证明家暴证据的高标准,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迹可循。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告诉深一度,法条只明确,法院审理涉家暴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类型的列举。

在前文提到的李莹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被打的视频,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遗憾的是,在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具备证明家暴的证据功能,李莹说,“保护令只是保护受害人的防火墙功能。”


在应对“举证难”的问题上,“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家暴的证据类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吕孝权看来,除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公安机关固定的相关证据外,其他如当事人陈述、施暴人悔过书、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医疗诊断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即使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链条当中的一个。

2022年,天津北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助理曾根据公开的离婚判决书,对家庭暴力情节认定做过研究,她发现,在实践中,法官对此“大多采取忽视或保守态度”。她和吕孝权的观察类似,“法院一般局限于上述家暴证据认定的规定,或多或少弱化其他间接证据的效力”。


对于“较高标准”背后的法律逻辑,她解释,现行法律并未对涉家暴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进行特殊规定,实务中还是采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注:这指的是,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这一标准之所以普适于一般民事案件,在于诉讼双方主体相对平等的前提下更好的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指出,“但涉家暴案件有先天的特殊性,产生家暴的根源在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力和控制的失衡,进而导致受害者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胁迫之中,双方的地位严重倾斜”。而在现实中,能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案件少之又少,加之过高的标准,受害者会面临更大困难,“难以实现双方实质诉讼地位的平衡,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中的案例8,已经在回应家暴受害者现实中“举证难”的困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

开始时,这位当事人和其他很多家暴受害者命运相似。她因遭受家暴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包括多次报警记录,以及相应的病历和伤情鉴定意见。男方否认且不同意离婚。就案件本身而言,法院也认为“女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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