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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账销?税务局这官司震惊加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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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编译报道: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加拿大税法中的一项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向配偶或同居伴侣征收未缴税款的权力。




该条款旨在阻止加拿大人将其财产(无论是现金、汽车、房屋还是其他资产)赠予不相干的人,而从账面上看,他们似乎没有足够的钱缴纳应缴的税款。


该条款也意味着,任何人将财产赠予亲人,最终亲人可能会被要求为赠与人缴纳税款。这可能应了一句话:钱并不是那么好拿的。

那么,在一种情况下,如果赠与人死亡了呢?他欠的税款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继续向被赠与人追讨?小伙伴们请在评论中说说你的看法。

最近一项多年的官司的裁决,就围绕着这样一件欠税人已故的情况。

周二的裁决表示,阿省的一名寡妇赢得了与加拿大税务局的诉讼,可以保留其已故丈夫留给她的数万加元退休储蓄。

2013 年,玛琳·恩斯 (Marlene Enns) 的丈夫彼得·恩斯 (Peter Enns) 去世,她结婚近 40 年,之后她是唯一受益人。

她继承了价值略高于 102,000 加元的 RRSP,并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四年后,CRA 的评估发现彼得去世时欠下近 15 万加元的所得税。


该机构求助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收款工具,试图从彼得的配偶马琳那里收取这笔钱。

根据这项名为第 160 条的工具,CRA 可以要求那些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接收财产的朋友和家人等亲密接触者对赠与人的未缴税款负责。

CRA 希望从玛琳那儿收回彼得的 RRSP 中的全部金额,以偿还他的所得税债务。

玛琳最终将这个问题告上法庭。她说,税务机构无法利用第 160 条进行征收,因为“配偶”的定义不包括寡妇。


加拿大税务法院于 2023 年做出了对玛琳不利的裁决,认为即使在彼得去世后,玛琳在此事中仍被定义为彼得的“配偶”。

周二,联邦上诉法院却采取了相反的态度。

高等法院表示,根据多项法律和字典定义,配偶被定义为已婚人士。

它说,婚姻在一方死亡的那一刻就结束了,所以当玛琳继承退休储蓄时,她并不是“配偶”,因为彼得已经去世了。

法院表示,这意味着 CRA 不能利用第 160 条向玛琳追债并清偿 Peter 的债务。 它还命令 CRA 支付玛琳的法律费用。

在恩斯案之前,加拿大税务法院对第 160 条下的配偶定义存在分歧。2013 年的一个案件发现“配偶”一词不包括寡妇,但两年后的另一项判决发现寡妇仍然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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