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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 女子在海底捞拿蘸料时触电受伤:瞬间被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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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经营者需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此事的权责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张律师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营者需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海底捞无法提供电路安全检测报告或证明漏电非其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张律师认为,海底捞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静电与漏电有本质区别:海底捞主张陈女士因“扎头发、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导致触电,但静电瞬时电压低,不会造成持续伤害;而陈女士出现手臂僵硬、麻木等神经症状,应该更符合漏电致伤特征。

此外,张律师提到,海底捞起初提出的“赔偿1000元消费卡”的方案,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受损害,有权要求现金赔偿而非消费券。消费券属于单方强制交易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和“过错责任原则”都适用


记者搜索发现,在公共经营性场所出现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南京鼓楼法院曾审结过一起案件,一名患者穿拖鞋在医院开水间摔倒,法院判医院无责,理由是监控显示当时地面有防滑垫,地面也没有水渍,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

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理过一起案子,一名送奶工在菜场被一块肥肉滑倒,撞到过道的手推车后骨折,法院查明后,判乱扔肥肉的小贩赔1万元,乱放手推车的人赔偿5000元,判菜场管理方赔偿5000元;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踩到车厘子摔伤的案件进行判决。摔伤的女子经损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厘子是超市员工不慎遗撒,前后有几个人都踩到车厘子,明显有滑倒的迹象,工作人员发现了也没采取措施,忽视了危险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当事人16万余元。

此类案例中可见,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不仅适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总之,判断管理者是否有责任,要看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尽责,且受到损害的人明显自己有过错,这个主要责任就不能算在管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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