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聯系 | 簡體版 | 手機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歡迎您 游客 | 登錄 | 免費注冊 | 忘記了密碼 | 社交賬號注冊或登錄

首頁

溫哥華資訊

溫哥華地產

溫哥華教育

溫哥華財稅

新移民/招聘

黃頁/二手

旅游

亞裔: 亞裔房東驅逐租客 被判賠償$1.7萬租金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卑詩省住宅租務仲裁機構(RTB)作出的一項裁決要求兩位亞裔房東向前租客賠償12個月租金,金額超過$17,000加元。房東近日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請,試圖推翻該裁決,但以失敗告終。




案件背景:說好房東家人入住,結果拖了9個月才搬


這起復雜的案件始於2017年6月,當時租客Lori Anne Marchand與Brandon McNaueal租下位於卑詩省Vernon的一套住宅,房東為Duc Lu與Phuong Trinh。月租為$1,350加元,押金為$600加元。

2022年6月,在租住超過五年後,租客收到房東發出的兩個月搬遷通知,理由是房東要將物業供自用。房東告知,兩人中的一位母親Ly Thi Ho將搬入該物業。租客對該通知提出異議,並在仲裁員協助下與房東達成和解協議。

協議的一部分內容是:租客在2022年12月31日(新年夜)搬出。但Ho直到2023年夏季、即約9個月後才真正搬入該物業。

租客申請仲裁:房東未在合理時間內入住,依法應賠償

2023年8月,租客發起申訴,依據《住宅租務法案》(RTA)要求房東賠償。他們主張,房東親屬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入住,違反搬遷用途,構成違約。

卑詩省最高法院的裁決援引RTA相關條款稱:如果房東是以自住為由終止租約,但終止租賃的原因在通知生效後未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或物業未用於原本聲明用途達六個月以上,則房東必須向租戶支付12倍月租作為賠償。

裁決稱,如房東可證明有“特殊情況(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導致無法按期入住,則可豁免。

房東辯稱房屋被嚴重破壞,親屬有健康問題

房東承認Ho直至2023年8月底才搬入,但解釋稱,租客搬出後房屋遭受嚴重破壞,需要$140,000加元維修與清潔,導致Ho無法及時入住。


他們還補充說,房屋需要粉刷,但由於Lu只能在晚上與周末施工,因此工程延遲。另外,Ho在裝修期間住在溫哥華,是為了方便看病就醫,並稱她的醫生會講越南語。

仲裁員裁定:證據不足,裝修與就醫理由不構成特殊情況

2024年1月,RTB仲裁員裁定租客勝訴,並指出房東無法提供租客造成“價值$140,000破壞”的有效證據。

仲裁員寫道:“我認為更可能的情況是,房東借此機會在必要維修的基礎上進行了為期五個月的大規模裝修。又花了兩個月粉刷,即使是利用晚上與周末,也屬於過度耗時。”


“房東母親的健康問題雖然提交了一份就診時間表,但理由是‘醫生講越南語’並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如果Vernon沒有越南語醫生,親屬亦可協助翻譯。”

仲裁結果為:房東須支付$17,500加元,包含12個月租金賠償、押金與申訴費用。

房東不服上訴,被法院駁回

房東Lu與Trinh隨即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復核申請,理由是裁決“明顯不合理”,並聲稱他們並非法案中意圖懲治的惡意房東。

但法官Wilson裁定,仲裁員已按法律要求充分評估證據。

他寫道:“顯然仲裁員認定Ho未在合理時間內入住,也明確認為房東所提供的裝修與就醫理由不構成特殊情況。”

“此案並非仲裁員誤解證據,而是未采信房東的說法。司法復核並非重新審理事實。仲裁員的結論有證據支撐,無法被認定為‘明顯不合理’。”

最終,法院維持原裁決,駁回房東的上訴請求。
您的點贊是對我們的鼓勵     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我來說兩句:
    評論:
    安全校驗碼: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

    頁面生成: 0.0349 秒 and 2 DB Queries in 0.0008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