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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朋友圈辱骂吸烟领导被开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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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


你会选择发朋友圈吐槽吗?

近日,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徐某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徐某某在微信发朋友圈,内容为“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如:领导、同事、客人等)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扣发绩效工资的30%,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某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

徐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




一审判决:


构成违纪,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签署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辱骂同事的行为系丙类过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某在微信中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构成违纪;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惩处吸烟者反而处理自己,存在过错。

徐某某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面对危及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批评、控告,公司应保障员工健康。她还提出本案不适用“丙类过失”条款,因该条款要求骂人有具体对象且造成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而自己仅谴责吸烟行为,无具体对象,也未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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