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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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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微博@薛之謙;QQ音樂App截圖


那在這些情況下,歌曲版權歸誰?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第十四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在歌詞與歌曲可以分割使用的情況下,歌詞的著作權由創作歌詞的人享有,曲目的著作權由創作曲目的人享有,若歌詞、歌曲分別由多人合作創作,則歌詞、曲目的著作權分別歸各自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雷家茂解釋道。

歌誰能唱,誰說了算?

一般由著作權人決定。


雷家茂指出,同時需考察著作權人與權利受讓人之間的合同具體如何約定,著作權人亦需遵守、履行與權利受讓人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有效的。若創作者在不知曉合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協議,則意思表示往往不真實,如此簽訂的合同或無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關鍵在於創作者能否證明自己系在被脅迫、被欺詐等的情況下簽訂了不知曉具體內容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若無法舉證證明的,則往往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雷家茂補充解釋道。


而因為簽合同時有“意外情況”,導致失去自己原創、原唱歌曲的收益,甚至自己唱自己寫的歌也需要花錢,這樣的事並不少見。

陸虎曾在綜藝《快樂再出發》透露,自己參加《快樂男聲》成名後,因簽約的疏忽而讓自己陷入了合同困境。當時其他選手面前只有一份合同,而陸虎面前有兩份,他簽了後才知道,其中一份是詞曲合同,這意味著他之後創作的所有歌曲版權都歸簽約公司所有。



圖源:《快樂再出發》截圖

那段時間內,甚至出現別人都能唱陸虎的歌,但陸虎自己唱不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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