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聯系 | 簡體版 | 手機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歡迎您 游客 | 登錄 | 免費注冊 | 忘記了密碼 | 社交賬號注冊或登錄

首頁

溫哥華資訊

溫哥華地產

溫哥華教育

溫哥華財稅

新移民/招聘

黃頁/二手

旅游

藥沒吃完轉給他人成販毒,不能賣,還能如何處理?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近期,一女孩將沒吃完的安眠藥轉賣被判販毒的新聞,引發熱議。


2024年1月,一名上海女子確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並在醫院先後開具了8盒思諾思用於治療失眠。半年後,該女子病情趨於穩定後逐漸停藥,並將剩余藥品通過網絡出售。其中一名購買者主動聯系警方報案。同年12月,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女子違反國家精神病藥品管制法規,網售藥品的行為構成了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該女子上訴。

近日,嘉興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該女子的經歷並非個例。此前,2023年,一名廣州女子在病友群中轉售患癌父親遺留的鎮痛處方藥被一審判販賣毒品罪,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經過二審和重審,2024年,陽信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撤訴。

轉讓違法、隨意丟棄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些沒吃完且尚未過期的處方藥,究竟該如何處置?央視網《鋒面》記者對話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副教授劉瑞爽進行解讀。



央視網:當前,對於患者所持有的閒置處方藥,合法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劉瑞爽: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參與藥品回收計劃,這是最安全、環保的方式,可搜索“藥品回收點+城市名稱”或聯系當地藥店、醫院、衛生部門了解,全國范圍內目前已建立890個回收點;二是通過郵寄項目進行回收銷毀,例如京東健康推出的“過期藥回收”服務;三是家庭垃圾處理,如果沒有回收點或回收活動,患者也可按以下步驟在家中自行處理非高風險藥物:

將藥物(勿碾碎)與咖啡渣、貓砂或泥土等不可食用物質混合。

將混合物放入密封容器中,防止泄漏。

丟棄至普通家用垃圾桶,避免放入可回收垃圾。

在丟棄前,移除藥瓶或包裝上的個人信息(如標簽上的姓名、處方編號)。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處理的方法僅適用於普通止痛藥、抗生素等非危險藥物。對於高風險藥物(如阿片類藥物、含芬太尼的藥物)、針劑、銳器或化療藥物,應優先選擇回收點或咨詢藥劑師。不確定藥物屬性時,建議咨詢藥劑師或醫生。

央視網: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又將剩余藥品轉售給他人,這一行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劉瑞爽: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51條,患者將處方藥轉售他人,構成“銷售”行為,即使是個人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的藥品經營。

此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和藥品管理法第53、54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患者轉售處方藥可能繞過處方審核,違反監管要求。若轉售的藥物被他人誤用或濫用(如阿片類藥物),轉售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患者無法保證轉售藥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導致藥品雖在保質期內,但也已經變質或失效。若因藥品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損害,轉售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若涉及偽劣藥品(過期或變質),可能構成藥品管理法第98條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若轉售的處方藥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第355條的“非法提供、經營麻醉藥品罪”。若導致嚴重後果(如他人因濫用死亡),可能觸及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或過失致人死亡的相關罪名。






央視網:倘若患者是以避免浪費為出發點,向“病友”無償轉送處方藥,是否仍適用於藥品管理法中對“經營”的定義?

劉瑞爽:藥品管理法未明確定義“經營”,但根據第51條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通常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藥品購進、儲存、運輸、銷售等行為。實務中,監管部門通常將“經營”理解為具有商業性質、持續性或規模化的活動。若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後,單次、無償將剩余藥品轉送他人,且無持續性或商業意圖,通常不適用藥品管理法中“經營”的定義,因此不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的違法行為。

但也有例外。若轉送行為具有頻繁性、規模化(如多次向多人贈送),可能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變相經營。若轉送的藥品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轉讓屬違法行為(無論是否營利)。若轉送藥品因質量問題或誤用導致他人損害,轉送者可能承擔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如未告知藥品保存不當或過期)。

因此,我們仍建議通過上述的集中合法途徑處置藥物,並保存好處方及購藥憑證。

央視網:“思諾思案”引發司法爭議,您認為類似案件引發熱議,反映了哪些法律與現實的沖突?

劉瑞爽:主要是法律剛性適用與公眾認知錯位之間的矛盾。根據刑法第347條,違反法律規定,銷售受管制藥物(酒石酸唑吡坦片)即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認定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毒品屬性並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有償轉讓。然而,現實中,大量患者(如本案中的被告)並不知道像思諾思這樣的處方藥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出售剩余藥物是出於經濟需要。這種“不知法而犯法”的普遍現象,暴露出精神藥物法規的公眾教育缺失。


本案一審判決側重“有償轉讓毒品”的客觀行為,但對於主觀故意認定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的重審表明有必要重新評估主觀方面是否為故意。販毒罪是一種嚴重犯罪,在社會危害最小的情況下,出售少量(35片)的藥物,獲刑七個月(緩期執行),這也引發了犯罪和罪刑是否一致的爭議。

另外,國家對精神藥品的嚴格管控旨在防止濫用,但制度設計未預留患者處置剩余藥品的合法通道。如此,迫於經濟壓力,部分患者只得轉向灰色市場。更復雜的是,線上平台的跨地域交易特性與舉報機制,進一步放大了法律風險。

這起案件暴露了我們需要更好的患者教育、法律處置途徑、司法靈活性和加強醫療支持。此案重審,可能會澄清法院如何平衡這些緊張關系,也為處理類似案件樹立一個先例。



央視網:藥物隨意丟棄,會對環境造成污染,也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比較環境保護法中對電子垃圾的“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對於未用完的藥品,藥企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



劉瑞爽:未用完藥品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隱患,與電子垃圾有相似之處,藥企理論上應承擔類似的責任。然而,由於藥品的特殊性(一次性消費品、多方責任主體),其責任形式和實施方式需結合藥品特點作出改變、完善。

當前,藥品管理法尚未明確藥企的回收責任,建議通過完善立法、明確藥企在藥品回收處理中的責任,通過建立健全藥品回收體系、加強公眾教育、提升藥品研發技術等方式,逐步推動藥企履行未用完藥品的EPR責任,以實現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雙重目標。

央視網:目前,國家醫保局已建成全球最大藥品追溯系統,但未開放家庭閒置藥登記功能,目前對於“閒置未過期藥品轉讓”,是否存在處理規定上的空白?如何彌補?

劉瑞爽:是的,這些空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和渠道支持,二是目前的監管重點在於藥品的商業流通,個人轉讓行為仍處於監管盲區。

為了彌補這一空白,建議從這幾個方面入手:1.依托現有的藥品追溯系統,開發官方家庭閒置藥品登記功能,允許個人在國家醫保服務平台App或微信公眾號上登記閒置藥品信息(如藥品名稱、批次、追溯碼、有效期等),並在嚴格監管下通過平台進行合法流轉。2.出台明確的個人轉讓指導意見,加強公眾科普教育。3.完善社會捐贈與回收機制。4.強化大數據監管,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篩選檢測。

同時,通過目的、規模、合規性和藥品流向等標准,明確區分“互助轉讓”與“非法經營”,並輔以平台驗證、交易限額、大數據篩查和法律震懾等措施,確保藥品安全與醫保基金安全。
點個贊吧!您的鼓勵讓我們進步     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我來說兩句:
    評論:
    安全校驗碼: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

    頁面生成: 0.0253 秒 and 4 DB Queries in 0.0033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