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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沒吃完轉給他人成販毒,不能賣,還能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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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倘若患者是以避免浪費為出發點,向“病友”無償轉送處方藥,是否仍適用於藥品管理法中對“經營”的定義?

劉瑞爽:藥品管理法未明確定義“經營”,但根據第51條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通常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藥品購進、儲存、運輸、銷售等行為。實務中,監管部門通常將“經營”理解為具有商業性質、持續性或規模化的活動。若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後,單次、無償將剩余藥品轉送他人,且無持續性或商業意圖,通常不適用藥品管理法中“經營”的定義,因此不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的違法行為。


但也有例外。若轉送行為具有頻繁性、規模化(如多次向多人贈送),可能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變相經營。若轉送的藥品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轉讓屬違法行為(無論是否營利)。若轉送藥品因質量問題或誤用導致他人損害,轉送者可能承擔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如未告知藥品保存不當或過期)。

因此,我們仍建議通過上述的集中合法途徑處置藥物,並保存好處方及購藥憑證。

央視網:“思諾思案”引發司法爭議,您認為類似案件引發熱議,反映了哪些法律與現實的沖突?


劉瑞爽:主要是法律剛性適用與公眾認知錯位之間的矛盾。根據刑法第347條,違反法律規定,銷售受管制藥物(酒石酸唑吡坦片)即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認定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毒品屬性並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有償轉讓。然而,現實中,大量患者(如本案中的被告)並不知道像思諾思這樣的處方藥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出售剩余藥物是出於經濟需要。這種“不知法而犯法”的普遍現象,暴露出精神藥物法規的公眾教育缺失。

本案一審判決側重“有償轉讓毒品”的客觀行為,但對於主觀故意認定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的重審表明有必要重新評估主觀方面是否為故意。販毒罪是一種嚴重犯罪,在社會危害最小的情況下,出售少量(35片)的藥物,獲刑七個月(緩期執行),這也引發了犯罪和罪刑是否一致的爭議。


另外,國家對精神藥品的嚴格管控旨在防止濫用,但制度設計未預留患者處置剩余藥品的合法通道。如此,迫於經濟壓力,部分患者只得轉向灰色市場。更復雜的是,線上平台的跨地域交易特性與舉報機制,進一步放大了法律風險。

這起案件暴露了我們需要更好的患者教育、法律處置途徑、司法靈活性和加強醫療支持。此案重審,可能會澄清法院如何平衡這些緊張關系,也為處理類似案件樹立一個先例。



央視網:藥物隨意丟棄,會對環境造成污染,也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比較環境保護法中對電子垃圾的“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對於未用完的藥品,藥企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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